(2024)川0725民初1310号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6-12
来源: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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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梓潼县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潼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

法定代表人:罗*,执行董事、经理。

诉讼代表人:梓潼锦诚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玉,四川天成永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梓潼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梓潼县税务局)与被告梓潼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诚商贸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梓潼县税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邓*,被告锦诚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梓潼县税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锦诚商贸公司拖欠的4968.18元税款为破产优先债权;2.请求确认锦诚商贸公司拖欠的税款滞纳金6338.71元为破产普通债权;3.本案诉讼费由锦诚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8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25破2号之二裁定书,裁定锦诚商贸公司破产。在此前,梓潼县税务局已经向锦诚商贸公司管理人申报了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且锦诚商贸公司管理人确认了欠税和滞纳金。2023年,梓潼县税务局发现锦诚商贸公司在2012年6月有一笔4968.18元的税款未申报缴纳,至破产时还产生了6338.71元的滞纳金。随即将以上税款和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者于2023年12月21曰作出《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对该债权不予确认。作为国家税收法定征收单位,如果该税款和滞纳金不能确认,国家将可能造成税收损失。

锦诚商贸公司辩称,1.梓潼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锦诚商贸公司重整,8月26日指定管理人为四川天成永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了职责,但重整没有成功,2022月5日18日宣告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的方式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不低于30天,期满后的申报,为补充申报,梓潼县税务局2023年12月13日申报债权为补充申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债权形成时间为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1日所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的债权时间已经达到11年,申报债权的资料中并未提供2021年11月1日后催收债权的相关依据,证明其权利得到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主张的债权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债权的法律保护时间不超过5年,因此,从诉讼时效和依法履职的法律保护期限,均认定债权为不成立债权。3.梓潼县税务局主张的4968.18元为优先债权,及主张的6338.71元滞纳金,因债权不成立,优先债权的基础丧失,请法庭依法驳回梓潼县税务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5日,锦诚商贸公司依法取得梓潼县长卿镇幸福路南侧11822.85㎡的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梓国用(2012)第974号﹞,2012年11月14日依法登记位于梓潼县长卿镇幸福路2栋1层1-5号3906.51㎡的厂房﹝梓房权证字第0×**号﹞。锦诚商贸公司在分别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均分别延迟一个月,梓潼县税务局于2012年12月25日出具税务发票载明: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时期2012年7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24日出具税务发票载明:税种房产税,税款所属时期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债权核查调整明细表(续表)》载明:第二次债权核查结果:梓潼县税务局税款确认债权534371.52元,确认本金379690.02元。本院2024年5月7日作出(2019)川0725破2号之七裁定: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梓潼锦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该分配方案载明:参与分配的税收债权共1名,金额为379690.02元,因职工债权清产率为0,故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税收债权。

2023年12月13日梓潼县税务局申报税款优先债权本金4968.18元,滞纳金6338.71元,2023年12月21日锦诚商贸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补充申报的税务债权4968.18元,滞纳金6338.71元为不成立债权。如你方对以上初步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可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梓潼县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并于2024年5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梓潼锦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该分配方案载明:参与分配的税收债权共1名,金额为379690.02元,因职工债权清产率为0,故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税收债权。

2019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9)川0725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锦诚商贸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川0725破2号决定:指定四川天成永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锦诚商贸公司的管理人,2022月5日18日作出(2019)川072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一、终止锦诚商贸公司重整程序;二、宣告锦诚商贸公司破产。2024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9)川0725破2号之八民事裁定:终结锦诚商贸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梓潼县税务局要求确认的税收债权及滞纳金债权应否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梓潼县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本案中,锦诚商贸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补充申报的税务债权4968.18元,滞纳金6338.71元为不成立债权。并对相应的权利进行了交待,而梓潼县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债权核查结果通知书》后,本应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然于2024年5月6日方才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对《梓潼锦诚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该分配方案载明:参与分配的税收债权共1名,金额为379690.02元,因职工债权清产率为0,故本次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税收债权。梓潼县税务局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其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其次,锦诚商贸公司欠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税收追征期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回复》(国税函[2005]813号)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本案中,锦诚商贸公司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依法申报了应纳税款,但均少申报一个月,导致其少缴税款,可以认定为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因此,税务机关应在三年内追征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但梓潼县税务局于2023年方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显然已过追征期限,且没有举证证明具有特殊情况的情形,亦未依法认定锦诚商贸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违法行为,其辩称的应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梓潼县税务局要求确认锦诚商贸公司拖欠的4968.18元税款为破产优先债权;税款滞纳金6338.71元为普通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梓潼县税务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国家税务总局梓潼县税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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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近期,旅游消费市场活力满满,旅游企业生意兴隆的同时,增值税应该怎么缴?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拆解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全流程操作,政策依据、发票开具、申报填写一次讲透,快收藏!

  一、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能省税!

  旅游服务是个“大杂烩”,涵盖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多个环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支付住宿费12.36万、餐饮费5.15万、交通费3.09万、门票费11.2万。

  则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53 - 12.36 - 5.15 - 3.09 - 11.2) ÷ (1+6%) = 20万元。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差额发票怎么开?以A公司为例(收入53万元,支付费用合计31.8万元):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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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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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