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租赁怎么确认销售收入?
发文时间:2023-12-21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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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租赁怎么确认销售收入?


假设一件商品1000,客户分五期付款,第一期付款0.3,第二期付款0.2,第三期0.2,第四期0.2,最后一期0.1。在做利润表测算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按照1000除以60分摊到五年的每个月作为销售收入,成本就用商品的制造总成本的70%分摊到60个月(30%是使用五年后的残值)。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解答:


首先需要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根据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该合同到底应适用新收入准则还是新租赁准则。


提问描述说的不是很清楚,无法准确判断应该适用收入准则还是租赁准则。


如果合同到期后,标的物所有权无偿或低价转移给承租方(付款方),应视为融资租赁(直租),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租赁(直租)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虽然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不同,但是会计处理的实质是一样的,即在租赁开始日或合同生效日,如果是存货的都需要一次性确认标的物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同时将现销价格与租金或收款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然后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如果合同期限5年到期后,出租方不无偿或低价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就构成“经营租赁”。


如果不属于“经营租赁”,且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又跟上述几种情况存在差异。


(一)适用新租赁准则的融资租赁(直租)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付租金,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都是一次性确认,不是分期确认。


2.租赁期限内按期收回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或财务费用)


(二)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如果构成的经营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应作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租赁期间收取的租金作为收入,租赁物的折旧费作为成本(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等

2.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三)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


1.按“五步法”判断,满足收入确认标准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等(已收款或已取得收款权利)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未确认融资收益(总收款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收款,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付款项,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得收款权利: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同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融资租赁(直租)的出租人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赁(直租)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是融资租赁(直租),也可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一样的会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分期确认;对于成本,按照“配比原则”,也应分期确认。


1.合同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首笔款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款项不含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期、按收款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尚未收款对应的部分)


贷:库存商品等


2.合同期内按约定时间收款: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合同约定的收款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约定收款的不含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期、按收款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构成的是“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与前述的“(二)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一致,不赘述。


说明:上述会计处理中,发票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而不是在开始一次性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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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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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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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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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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