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印花税缴纳的九点误区
发文时间:2024-01-08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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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印花税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从工程承包开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如果涉及向银行贷款也将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EPC工程还涉及到设计合同,这些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额缴纳印花税。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缴纳通常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之一:印花税与增值税一并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但在缴纳的时间上,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以湖北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5号)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频繁发生的建造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合同等,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误区之二:建造合同按开票确认的收入或会计确认的收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习惯按照开票收入或账面反应的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便于企业以后查询;二是直接按开票收入缴纳印花税也是为了应对税收风险比对;三是沿袭过去印花税核定征收时代,直接按照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实行新印花税法后,核定征收印花税已经不复存在,要求印花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与企业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或企业什么时候确认会计收入没有任何关系。建造合同签订时间一般都早于开票时间或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如果按照开票或收入确认时间申报缴纳印花税,就会面临税务风险。建议:财务人员建立建造合同台账,按照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季、按年或按次计提并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三:建造合同按照不含税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建造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增值税不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前提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含税价和增值税,否则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包含增值税。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签订合同并未价税分离,因此,应当包括增值税在内一并计算缴纳印花税。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合同价和增值税,此等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


      误区之四:合同未履行或结算小于合同价,已缴纳的印花税抵减后期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时申报缴纳。即一旦印花税应税合同已经签订,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误区之五: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上述所列税种的共性都需要先通过计算,然后再缴纳这一过程,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在计提后、未交前,就形成一项负债,所以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所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缴纳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但是,自2022年7月1日以后,对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说,本季度的印花税就需要先进行计提,自然也就需要通过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核算。


      误区之六:总包已包括分包,分包合同就不用再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是对签合同或领受应税凭证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每签订一份应税合同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所以, 工程总包所签订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工程进行分包所签订的合同仍然要再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缴纳印花税,虽然工程总造价已包含了分包金额,但不属于重复征税。


      误区之七: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行业的一个子行业,它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服务,协助形成高效而无缝的建筑过程,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与劳务派遣有着本质的区别,建筑劳务公司是承包工程劳务,劳务分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及其他建筑施工行业法规,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范畴,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八: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印花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根据新印花税法,跨地区施工合同不论是在什么地方签订,均应向机构所在申报缴纳印花税,而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已成为过去。


      误区之九:建设工程合同未列明金额不用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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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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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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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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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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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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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