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文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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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风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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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达112个条文,对于公司设立、变更、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旨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化:新《公司法》修订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强化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升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属性,赋予其更多实际决策权,强化了董事会在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能。监事会的角色得到强化,增加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决策机制规范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公司法的融合,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实际操作中确保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来说,这一变革拓宽了投资渠道和运营模式,有利于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明晰: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失权条件,同时可能增加了关于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新《公司法》有可能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规范运作,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能,同时也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首先,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通过原则性规定来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他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可能增设或细化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求相关交易必须公开透明,定价公允,且需经过非关联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的适当审议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违反关联交易规定并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增强了对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法进一步提升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国有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关联方信息及交易情况,以便其他股东和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监督。


新《公司法》可能明确了禁止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从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针对国有企业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新法可能会要求有关主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例如剥离相关资产或业务,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豁免等。


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更为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和同业竞争处理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能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三、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对国有企业董监高义务与责任的强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始终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且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奋地执行职务。


扩大责任范围:如果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仅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董监高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对董监高行为的约束力。


新法可能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防止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也将监事纳入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范围。


独立履职和连带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独立合规履职,若违规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会面临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打破“一股独大”背景下的管理困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新法还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如果未尽责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或出现抽逃出资等问题,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化:法律条款变得更加详细,使得对董监高违背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追责,从原来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新《公司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国有企业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合规文化,促使董监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四、合规管理体系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构建全面、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合规要求的法定化:新《公司法》可能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法定要求,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强化了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运营中的基础性地位。


合规组织架构与机制建设:规定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及应对在内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


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新法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梳理经营管理中的各类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合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尤其针对国有企业特有的国有资产保护、招投标、反腐败、反垄断、环保、数据安全等领域强化合规管控。


决策合规性审核:在决策流程中,新《公司法》可能要求国有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合规审查,确保所有决策在满足法律、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全员合规文化:推动国有企业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方式,促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人人讲合规、事事守规矩”的企业文化。


法律责任和处罚:新法加大了对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能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个人追责,强化了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国际合作与接轨: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可能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推动国有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更好地与国际合规标准对接,降低跨国经营的风险。


五、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出台后,国有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要求,应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提升治理水平。


制度修订与完善:国有企业应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使之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董监高职责与义务、出资与实缴期限、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治理结构优化:根据新《公司法》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新要求,国有企业应强化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作用,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效到位。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新《公司法》的各项要求。


董监高培训与管理:对国有企业董监高进行新《公司法》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合规意识;同时,强化对董监高的考核与问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严防失职渎职行为。


风险防控与审计监督: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审查与披露,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对外公布公司重大事项,保障公众和股东知情权,提升社会信任度。


资本运作与实缴管理:针对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和实缴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股权管理和多元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实施,国有企业能够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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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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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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