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文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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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风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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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达112个条文,对于公司设立、变更、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旨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化:新《公司法》修订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强化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升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属性,赋予其更多实际决策权,强化了董事会在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能。监事会的角色得到强化,增加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决策机制规范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公司法的融合,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实际操作中确保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来说,这一变革拓宽了投资渠道和运营模式,有利于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明晰: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失权条件,同时可能增加了关于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新《公司法》有可能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规范运作,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能,同时也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首先,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通过原则性规定来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他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可能增设或细化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求相关交易必须公开透明,定价公允,且需经过非关联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的适当审议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违反关联交易规定并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增强了对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法进一步提升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国有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关联方信息及交易情况,以便其他股东和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监督。


新《公司法》可能明确了禁止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从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针对国有企业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新法可能会要求有关主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例如剥离相关资产或业务,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豁免等。


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更为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和同业竞争处理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能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三、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对国有企业董监高义务与责任的强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始终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且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奋地执行职务。


扩大责任范围:如果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仅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董监高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对董监高行为的约束力。


新法可能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防止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也将监事纳入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范围。


独立履职和连带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独立合规履职,若违规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会面临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打破“一股独大”背景下的管理困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新法还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如果未尽责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或出现抽逃出资等问题,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化:法律条款变得更加详细,使得对董监高违背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追责,从原来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新《公司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国有企业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合规文化,促使董监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四、合规管理体系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构建全面、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合规要求的法定化:新《公司法》可能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法定要求,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强化了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运营中的基础性地位。


合规组织架构与机制建设:规定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及应对在内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


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新法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梳理经营管理中的各类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合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尤其针对国有企业特有的国有资产保护、招投标、反腐败、反垄断、环保、数据安全等领域强化合规管控。


决策合规性审核:在决策流程中,新《公司法》可能要求国有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合规审查,确保所有决策在满足法律、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全员合规文化:推动国有企业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方式,促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人人讲合规、事事守规矩”的企业文化。


法律责任和处罚:新法加大了对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能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个人追责,强化了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国际合作与接轨: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可能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推动国有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更好地与国际合规标准对接,降低跨国经营的风险。


五、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出台后,国有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要求,应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提升治理水平。


制度修订与完善:国有企业应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使之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董监高职责与义务、出资与实缴期限、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治理结构优化:根据新《公司法》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新要求,国有企业应强化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作用,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效到位。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新《公司法》的各项要求。


董监高培训与管理:对国有企业董监高进行新《公司法》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合规意识;同时,强化对董监高的考核与问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严防失职渎职行为。


风险防控与审计监督: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审查与披露,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对外公布公司重大事项,保障公众和股东知情权,提升社会信任度。


资本运作与实缴管理:针对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和实缴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股权管理和多元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实施,国有企业能够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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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价外费用这个词,如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包装物押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等等,到底哪些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哪些又能直接剔除呢?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下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吧!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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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精心策划的资产重组倒在税务“实质课税”原则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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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技术点:若直接转让探矿权,章鉴和鲁地公司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下,章鉴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离场;鲁地的母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则可能利用自身亏损消化股权转让所得,整体税负可能大幅降低。

  无偿划转核心资产(2021-2022年):两家子公司随后将核心资产——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此步旨在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目标是实现划转环节的所得税零成本。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二、 筹划溃败的技术性析因: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何被否?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1. 划转对价与资本公积的“会计暗礁”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实质挑战:然而,在划转完成后仅1-2年,母公司便迅速吸收合并并注销了划出方子公司。这一后续操作,虽然与划转本身分属不同行为,但向税务机关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此次资产整合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法律主体,这与“持续经营”的精神存在内在冲突。税务机关可能从整个交易安排的“连续性”和“最终目的”来审视,认定其商业目的不纯粹,包含了过强的税收驱动。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风险暴露:一旦该处理被否定,划入方不仅不能在划出环节确认损益,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这意味着,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持有的这些探矿权,在未来开采计提折旧或最终转让时,其税前扣除的成本基数将非常低,从而在未来产生更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补税,只是为过去的交易买单,而计税基础的锁定,则是一把悬在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交易闭环至关重要: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一交易步骤,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一系列连续、关联的交易视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最终税收结果。吸收合并这一“收官之笔”,反而成了引爆前期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