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缴出资37类公司目录(仅供参考)
发文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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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注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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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行业,限额及法律依据


1.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认缴限额,期额从其行业规定。


2,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保安公司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4、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6、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7、期货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8、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9、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0、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12、保险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3、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4、非银行支付机构


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15、金融控股公司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16、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7、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8、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9、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1、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3、金融租赁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4、汽车金融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5、货币经纪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6、海员外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27、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28、村镇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29、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0、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2、信托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3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5、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6、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7、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附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 国发[2014]7号)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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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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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