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问题,大家好像有一个共同的认知:如果税前扣除的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在汇缴结束前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一律都需要做纳税调增。但是,我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有些没有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事项,并不是因为纳税人应取得而未取得,而是因为销售方没有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到应该开具发票的时间。
【案例】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00万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10日内发货,款项分两年支付,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各支付500万元。2023年6月,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200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2023年度,甲公司对于此笔业务确认收入1200万元,结转成本1000万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是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也就意味着,甲公司取得发票的时间点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200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2023年度,甲公司对于此笔业务确认收入1200万元,结转成本1000万元。但是,截至2024年5月31日(汇缴截止日),对应成本1000万元只有500万元的发票,剩余500万元需要到2024年12月才能取得。1000万元能否全额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观点1:2023年纳税调增500万元,2024年度取得发票后再做专项申报,追补扣除,这个追补年限规定不得超过五年。本案例中分期付款约定只有2年,按此种方法操作也无不可,纳税人没有损失。但是如果分期付款约定时间是10年呢?那就意味着该批货物的发票,甲公司需要10年时间才能全部取得,那是不是意味着有一半成本没办法扣除了,因为超过5年追补扣除时限了。而不能扣除的原因并不在纳税人,而是因为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
观点2:对于因上述特殊情况没有在汇缴前取得发票的,应该允许购买方在没有足额取得发票前,先凭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运输凭证等相关资料全额在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做纳税调整。但是应该在后续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发票。如果甲公司后续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则需要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同时需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您怎么看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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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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