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变化
发文时间:2024-07-03
作者:韩建
来源:盈科(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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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组织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自然人。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既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又对实践中高发的争议事项补充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值得关注。

  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责任

  新公司法第11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以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具体来说,新公司法规定: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这里的“法律后果”指的是民事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司来承受。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方面的侵权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参考新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法定代表人对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如何认定“善意相对人”呢?上市公司章程是面向社会公开的,若上市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有所限制,应推定相对人对该限制是知悉的或应当知悉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该越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那么应推定相对人对于越权行为是知悉的或应当知悉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上述规定与我国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第50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里主要有两个变化点:首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一定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其次,存在多名董事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一定是董事长,其他能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都可以担任代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和公示方面,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不再要求写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只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可,此规定可以减少因法定代表人变化而引发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细化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变更规则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离职之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愿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登记的纠纷非常多。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争议,新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变更规则,即: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根据该规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愿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辞去公司董事或经理职务,即视为同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规定明确了公司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合理时间。如果公司无故拖延任命,导致已辞任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无法涤除登记的情况时,已辞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独自签署即可。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协助,一直存在争议。该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的签署权问题,更有利于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顺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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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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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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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