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造价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发文时间: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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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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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建筑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后,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纳税人和建设项目的特点,工程造价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审计发现个别工程存在计价方式与实际增值税计征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一、工程造价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标办[2016]4号),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对工程造价构成的各项费用和税金进行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9%,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须包括附加税,附加税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简易计税方式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征收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征收率3%。企业管理费中不包括附加税,附加税统一列入税金。

  二、增值税计征方式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按一般计税方式;符合简易计税的工程可按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前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9%-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征收率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3%)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经认定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8]33号文《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工程造价比较

  由于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税率差异很大,从砂石、商品水泥混凝土3%到钢筋、水泥13%,且每个项目的材料用量不一,故本测算按增值税进项平均税率8%,税前工程造价简化为1,材料和机械费约占税前总造价70%估算。

  (一)一般项目,在材料和机械费约占税前总造价70%及增值税进项平均税率8%情况下,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与简易计税(营业税)模式下的造价是基本持平的。

  1.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9%)=1.09

  2.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及原营业税计价模式下(附加税不计)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征收率或营业税税率3%)=(1+70%×8%)×(1+3%)≈1.09

  (二)符合简易计税的工程,因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材料和机械费在税前总造价的占比低于70%,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0%×8%,工程造价<1.09,即此类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时,工程造价低于一般计税模式。

  1.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下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9%)=1.09

  2.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下(附加税不计)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征收率或营业税税率3%)<(1+70%×8%)×(1+3%)≈1.09

  四、计价策略

  由于工程造价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存在差异,且增值税属于发包方承担的,因此工程计价方式应与增值税实际计征方式一致。

  (一)符合简易计税政策的工程,如发包方不需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政府投资项目),为降低工程造价节省投资,建议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

  (二)对符合简易计税政策的工程,如发包方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建议优先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价。经某项目测算,工程造价按一般计税方式计价虽提高约1%~2%,但可以增加约5%的进项税抵扣。

  (三)按政策规定要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计价是按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避免工程计价方式与增值税实际计征方式不一致。特别是承包方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按简易计税方式,为工程造价人员提供计价依据。

  附:政策依据

  (一)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办计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

  依据: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

  (二)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依据: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8年7月25日,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三)应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四)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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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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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