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的几点建议
发文时间:2024-09-12
作者:张贵勇-刘玉婷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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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值税立法正在稳步推进中。笔者结合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实行是考虑到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不动产时,因客观原因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为公平税负,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国家给予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支持。例如,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机器设备等不能抵扣,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处置这部分机器设备,增值税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建筑业的老项目、老不动产等在营业税税制下没有进项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土、石料,由于原料来源于大自然,没有进项税抵扣,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水泥),因主要原料——砂石的生产企业基本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在实际工作中,与混凝土(水泥)同为建材产品的砂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主料基本都是砂石,与水泥配比后搅拌成道路施工基础材料。这类产品与混凝土(水泥)的主料均为砂石料,大部分生产企业只能取得3%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没有被列举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中,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税,税负明显偏高,纳税人经营受影响较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指导意见表中,将砂浆、水泥稳定材料与混凝土划分为一大类,含税价格都是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3%计算的。说明砂浆、水泥稳定材料与混凝土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建筑材料。因此,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时,对此类无进项税,或主要原材料不能按照适用税率抵扣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做到税务执法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二是关于增值税税率设置。税收的属性之一是财政性,因此行业税率要慎重设定,否则会对组织财政收入带来较大影响。例如,营改增后电信业征收税率按照业务划分两档,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而抵扣的进项发票大都是13%税率的机器设备和9%税率的不动产。电信业实行两档税率,也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对行业增值税税率设定时,应根据其主要抵扣项目税率来设定,实现进销匹配,例如,在电信业增值税税率设定上,建议取消两档税率改为一档,既保障财力,也方便征管。

  三是完善总分机构增值税管理机制。目前,对金融、保险、电力等行业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税额或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的机制。该项政策有利于集团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时充分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但在实际征管中,在实行省级机构统一核算后,有的总分机构所属税务部门面临“管不着、无法管”的问题。全省统一计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统一抵扣进项税额,导致总机构所属的税务部门无法掌握分支机构收入是否全部汇总,进项税额是否按政策规定抵扣,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分支机构所属的税务部门由于申报税款是由总机构计算分配缴纳的,也无法核对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总分机构增值税管理机制,明确总分机构所属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职责分工,完善对总分机构日常监管的内容,如增加年度清算制度,发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大对总分机构增值税税收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四是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反向开票试点范围。目前国内大部分平台为了解决其成本支出合法性问题,对一些支付给快递人员的劳务费用多采取委托第三方公司,以人力资源公司名义给平台公司开具发票的方式,但此类情况会带来税收风险,从业人员遍布全国各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更是难以监管,因此出现了一些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对此,笔者建议对此类劳动密集型平台企业推行反向开票试点,由平台根据每月快递人员承接订单数量、金额,反向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扣缴税款。建议对平台企业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制度,按照取得收入总额扣除支付给从业者劳务费后的差额,按现行增值税税率征税。平台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结合快递订单业务流与资金流核对开具发票的合法准确性,便于对平台进行税收征管。同时,由平台企业对劳动密集型税源实行代扣代缴,能够助力实现对个体税收的源头监管,也有利于解决平台经营中财务税收核算中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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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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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