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不能忽视的“角落”
发文时间:2024-11-15
作者:程煜-王善宏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1139

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就像一本“字典”,对申报表中的重要概念、计算方法和填写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关注填写说明的相关内容,有助于提高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每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都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大征期”,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工作。2024年10月大征期已过,一些企业的财税人员开始复盘本次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如何理解税收概念的问题,其实通过仔细研读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就能找到答案。专业人士提醒,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就像一本“字典”,对申报表中的重要概念、计算方法和填写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关注填写说明的相关内容,有助于提高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一、关注填写说明,明确适用范围

  记者梳理发现,填写说明已经成为纳税申报表的“标配”——《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等,虽然名称不同,但其主要内容都是介绍申报表的适用范围、涉及的重要概念和申报表填写规范等。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合伙人孔令文认为,了解每份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看似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但其中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关注。比如,《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明确,本表适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本表根据各税种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前须填写税源明细表。这意味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是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企业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工作时,需要先填写税源明细表,维护好纳税申报的基本信息。

  孔令文提醒企业,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税源信息变化较小的税种,通常能够实现“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企业可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完成信息填报和更新工作。对于印花税、资源税等信息变化较为频繁的税种,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及时整理税源明细台账,做好纳税申报准备工作,以免因申报期仓促准备而出现填写错漏。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填写说明在明确申报表适用范围上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开篇强调,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基于企业类型确认无需选择“填报”的表单,也相应的无需填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也就是说,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需要先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了解不同表单的适用范围,选择企业需要填报的表单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干部成道涵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如果是金融企业,则需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反映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成道涵说。

  二、用好填写说明,厘清重要概念

  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干部金鑫鑫在办税服务厅工作多年,经常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在她看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就像是一本“字典”,不仅介绍申报表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其中的重要概念加以解释,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税收政策,避免因理解误差导致申报有误。

  对此,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马婧深有感触。她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每个月完成纳税申报工作后,还需要填写税收信息补充采集表。这个采集表的填写说明对其中的关键指标作了详细解释,很有指导作用。

  马婧曾对税收信息补充采集表中的“已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基金”存在疑问,不确定其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为此,她查阅了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根据填写说明的解释,该指标指的是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障性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应填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全部社保基金,而不是由税务机关代收的社保基金。“填写说明的解释很清晰,帮助我们明确了填报口径,避免出现数据填报错误的问题。”马婧说。

  实务中,曾有企业因忽视填写说明,对一些易混淆的税收概念存在理解错误,A公司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当季度销售额没有达到30万元,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企业财税人员认为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填写销售额。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却发现系统中“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自动置灰,无法填写。A公司财税人员产生疑问:企业当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属于未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为何无法填写该栏次?对此,A公司财税人员电话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并得到回复——企业应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

  “其实,这个问题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就可以找到答案。”金鑫鑫说,填写说明解释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的区别。“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应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应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据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时才能填写“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其季度销售额填写至“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

  金鑫鑫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以税收政策为基础,结合企业的业务实际和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厘清易混淆的关键概念,综合判断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和申报表填写方式。

  三、吃透填写说明,规范申报工作

  多数情况下,企业财税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根据企业开票数据等进行部分数据自动预填,财税人员对税款所属期、预填数据及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即可。

  孔令文提醒,虽然电子税务局为企业纳税申报提供了便利,但是企业财税人员有必要了解申报表每一栏次的计算逻辑,以应对系统无法自动抓取数据的特殊情况。比如,对于企业的未开票收入,电子税务局就无法抓取金额,也就不能实现自动预填,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在系统中补录相关数据。此时,企业就可根据填表说明,在反映其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的栏次填写相应金额。“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通常会明确具体栏次的填写规范,企业财税人员可以将其作为税法遵从的指南,提高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孔令文说。

  通过研读填写说明,纳税人还可以理解纳税申报表各栏次的计算逻辑,进而帮助其做好自我核查。B公司遇到的问题,就可以从填写说明中找到答案。

  B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B公司财税人员在核对增值税申报表时发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从这一公式来看,计算应纳税额时并未扣减企业当期的加计抵减额,那么,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金鑫鑫告诉记者,与主表所列公式相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中增加了关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可以解决B公司财税人员的疑问。

  根据填写说明,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主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的第19栏“应纳税额”=第 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