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代收、代付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部分才是不征税收入
发文时间:2025-03-14
作者:朱其凯-朱恭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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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每个月缴纳的水费,除了基本水费外,还包含了由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收、代付污水处理费是自来水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甲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包括自来水生产与销售、水质检测、自来水管网安装。2024年,甲公司自来水销售额420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管网安装服务、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共计48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用水客户收取污水处理费1320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中,甲公司1月—11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2200万元,已于2024年上缴财政部门,12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000万元,于2025年1月上缴财政部门。甲公司当年发生行政办公支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万元。

  可鉴之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甲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须计入收入总额。其中,甲公司1月—11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2200万元,已于2024年上缴财政部门,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甲公司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栏次,在“调减金额”栏次填写12200万元。

  甲公司12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000万元,由于未在2024年上缴财政,故在计算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025年1月,甲公司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000万元上缴财政部门,在计算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笔者提醒,企业应及时将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部门,避免产生错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甲公司代政府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定义和确认条件,在甲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实际上缴财政部门时,直接通过减少“其他应付款”核算,无须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笔者提醒,此处存在税会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甲公司向客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构成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在甲公司实际将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部门时,才构成一项支出,且只有取得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以此作为合法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甲公司按国务院、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文件规定,向自来水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3200万元,符合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应按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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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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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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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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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