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发文时间:2025-08-08
作者:张鹏-牛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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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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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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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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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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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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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