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管模式创新,详解煤炭企业税务合规三大要点
发文时间: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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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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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税务机关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在以数治税方面,多地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联合多部门实现共享治税,精准发现纳税人涉税风险,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煤炭行业企业在开采、销售、股权转让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针对煤炭行业的特点,近期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监管新模式,督促纳税人补缴税费、提高税务合规程度。本文基于煤炭行业最新的税收监管举措,以涉税风险多发的环节为切入点,为煤炭行业企业税务合规提供参考借鉴。

  一、煤炭开采环节:水资源税“小税种”不可忽视

  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在我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在煤炭行业,通过疏干排水减少开采涌水量、防止井下透水是煤炭开采企业必要的日常作业,而疏干排水则涉及到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企业需按照排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近年来,某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是否办证、超采区类型、特殊行业类型等标准细化企业分类,建立税源监控台账,根据新增取用水企业信息、建筑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和项目批复、企业用水权交易、临时取水等信息实行台账动态管理,搭建税源监控“数据池”,以取用水量、排水量为主要观察点,及时扫描确认风险疑点。例如,税务机关通过分析“营业收入增长与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增长趋势比较”指标,发现某煤炭开采企业营业收入月均增长率持续攀升,但与其开采业务密切相关的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却长期零申报,存在不合理之处。税务机关通过调阅资料、进行案头比对等工作,最终督促该公司补缴水资源税并加收滞纳金合计2200余万元。

  而某市税务局则通过水土保持补偿费与水资源税税费数据的比对筛查煤炭企业涉税风险。水土保持补偿费与水资源税的数额存在关联关系,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煤炭产量计征,水资源税按取水量计征,而同一地区吨煤产量对地下水水资源的消耗基本固定,则可以根据企业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费计算出煤炭产量,进而比对该产量下水资源税的税款缴纳数额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若作为计费依据的煤炭产量数据明显高于地下水水资源取水量折算出的煤炭产量数据,那么企业有可能存在少缴水资源税的情况。近两年来,该市税务局共归集比对税费申报、入库及费源信息等数据4000余条,通过税费联动分析模型,精准识别疑点数据110条,及时跟进管理,追缴未申报缴纳的水资源税。

  作为“小税种”,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容易被忽视。在多部门数据联通、共享治税的征管趋势下,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比对排水量、水土保持补偿费、营业收入等与水资源税存在勾稽关系指标,及时发现数据异常,进而筛查出涉税疑点。煤炭企业应当关注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明晰计税基础,准确作出纳税申报,避免出现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

  二、煤炭销售环节:虚开、偷逃税风险需重视

  在购销环节,煤炭行业长期存在不带票销售的情形,导致煤炭贸易企业在购入煤炭时无法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在运输环节,因实际承运的个体司机未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导致其同样面临无票入账的问题。为应对上述困境、降低经营成本,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在购销链条中增设第三方主体并自其处取得发票,而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因资金回流、业务操作不符合交易常理等问题引致虚开、偷逃税的风险,触发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乃至刑事责任风险。

  针对煤炭企业虚开、偷逃税问题,某市税务局建立发票链条监管体系,制定8项发票风险分析方法,强化煤炭产业全流程业务发票监管,及时检查并发现、阻断煤炭及制品批发业务虚开虚抵、少缴税款和骗取享受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涉税风险。实践中,与发票相关的异常指标包括企业开票信息出现用量变动异常、发票连号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冲红,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填报出现负数、进销项货品不符等情况,税务机关基于发票底账系统的基础数据并结合风险指标进行疑点扫描,锁定涉税疑点并进行风险筛查。

  此外,实践中部分煤炭企业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或以现金形式对外销售煤炭,销售价格随意性大,销售发票的价格可能远小于实销价格,此种隐匿收入的方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针对煤炭企业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某市税务局建立煤炭发票价格监控体系,按月统计分析全市各类型企业的煤炭商品采购数量及价格并按月发布煤炭销售公允价格,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公允价格,对辖区内煤炭企业开票价格进行分析比对,对发票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企业,及时核实其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因此,在煤炭销售环节,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风险高发,煤炭企业应当基于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进行发票的开具与抵扣,并留存业务资料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定价的合理性,防范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三、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义务需明确、计税价格需公允

  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变更是煤炭行业常见的交易模式,而因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评估,部分股东在转让煤炭企业股权时未将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在转让价格中充分体现,引发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计税依据偏低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等争议,转让方面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被要求调整补税的问题。

  2024年初,某市税务局建立自然人股权转让“数据穿透+风险防控+精准服务”监管模式,至今累计查补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款1.21亿元。在具体操作中,该市税务局通过常规数据分析发现2020年至2023年全市煤炭开采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频次同比增长167%,但煤炭开采行业同期申报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幅仅为46%,两组数据的对比出现明显的异常波动。针对该问题,税务人员采取“三筛三核”进行疑点的筛查与风险应对:一是筛查工商登记变更信息,核实自然人股权变动数据;二是筛查企业财务报表,核实所有者权益与实收资本原始数据;三是筛查企业财务凭证,核实投资款银行回单、印花税完税凭证、实收资本记账凭证。通过上述筛查,锁定涉税疑点企业,并进行进一步核查,督促股东依法缴纳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煤炭企业股权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对于平价、0元转让情形的,应判断是否具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如受让方为具有法律效力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避免因计税价格不合理而被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

  四、小结

  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强化风险监测预警,精准识别煤炭行业企业涉税风险。煤炭行业企业应当重视税务合规建设,正确理解、适用税收政策并进行准确的纳税申报,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自查,针对涉税风险点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及财税处理,防范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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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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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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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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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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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