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涉税新政下,企业如何做好年底关账与信息报送?
发文时间:2025-09-30
作者:亿企赢
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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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平台经济迎来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全面落地。2025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第810号令,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15号、16号公告,新政不仅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还细化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增值税代办申报等操作规则,对平台企业的年底关账、税务申报及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政背景下,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到底该怎么应对?年底关账又该注意哪些雷区?

  哪些平台必须履行报送义务?

  很多人以为只有淘宝、京东这类电商平台才受影响,其实不然。依据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覆盖范围极广。不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提供教育、医疗、旅行、设计、演出、广告、技术服务等各类服务的平台;甚至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或聚合服务的平台也在报送范围内。更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平台如果为中国用户提供营利性服务,比如亚马逊中国等,同样要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信息。简单来说,只要是为他人提供网络交易场所并收取服务费的营利性平台,基本都在监管视野之内。这说明税务监管已打破地域边界,真正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境内境外全覆盖”。

  谁来报送?多运营主体下如何确定责任方?

  平台企业的运营结构往往复杂,可能涉及多个主体。这里,15号公告也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境内平台,优先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若均未持证,则由办理了ICP备案的企业报送;若两者皆无,则由实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报送。对于境外平台,若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由持有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未持证的,由负责商家入驻、店铺运营等服务的境内主体报送;若在境内无任何实体,则需指定境内代理人履行报送义务。

  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很多平台的交易系统、财务系统、用户管理系统是割裂的,数据口径不一,字段缺失严重。比如身份证号为空、统一信用代码格式错误、退款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错配等问题,都会导致报送失败或数据不准确。需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平台自身的域名、业务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该项已于2025年7月30日前完成首次报送;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店铺名称、唯一标识码等;三是上一季度的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净收入及订单数量;四是特定情形下的补充信息,如直播平台需填报《主播与服务机构关联关系表》,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的平台需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面对如此严格的报送要求,平台企业如何做好年底关账?

  1.收入确认:区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避免“一刀切”。

  这是影响税负的关键问题。依据2025年第16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而通过直播、教育、医疗、配送等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成本归集:完善凭证管理,确保税前扣除“有据可依”。

  新政下,平台企业税前扣除劳务报酬的条件更为严格:需同时满足“已办理个税扣缴申报”“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已完成税费缴纳”三个条件,并留存个税扣缴申报表、完税凭证、代办申报表等资料。年底关账前,企业需对全年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务费用进行全面梳理,核对是否已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并补充完善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缺失的凭证,应及时联系从业人员补开或通过平台系统补录数据,避免因凭证不全导致税前扣除被否。

  3.税务处理:关注增值税和个税申报。

  16号公告允许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需要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同时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从多个平台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方面,不同于现行扣缴劳务所得个税的计算办法,从2025年10月1日起,16号公告允许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可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不仅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能按3%-45%的七级累进税率预扣,大大减轻了高收入者前期的税负压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4.报送时间与渠道:把握“关键节点”。

  平台基本信息需在2025年7月1日至30日(存量企业)或业务开展后30日内(新设企业)报送;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信息需在2025年10月1日至31日首次报送,之后按季度报送。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也可通过数据接口直连或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报送的,需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5.平台企业的税前扣除及所得税影响。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果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总而言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实施,不是一时的“运动式执法”,而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的制度性安排。对企业而言,与其被动应付、心存侥幸,不如主动拥抱变化,把合规当成一种竞争力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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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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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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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向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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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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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