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惩治税收犯罪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发文时间:2025-11-25
作者:人民法院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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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税收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发展。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在以案释法中具象化《解释》的法理精神,对当前税收犯罪及其刑事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司法样本,彰显裁判立场,有助于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依法、精准、有力惩治涉税犯罪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准确界分“逃税”与“骗税”型虚开,实质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

  《解释》的最大创新和进步,在于着眼当前税收犯罪治理需要,为“逃税”与“骗税”型虚开的刑事处理确立了宽严有别、罚当其罪的分流机制。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即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着重打击空壳公司虚开行为、实体企业以“税点”方式骗取税款行为以及骗取留抵税额退税行为等严重涉税犯罪。将“虚抵进项税额”作为逃税罪的法定情形之一,从而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纳入逃税罪予以制裁,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过高的税收刑事风险。区分骗税型虚开与逃税型虚开,不仅符合税法的基本原理,增强对各个税种中逃税行为规制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意义。

  在判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要件时,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应纳税义务范围”,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它由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如果在真实的销项税额范围内而虚抵进项税额,一般构成逃税型虚开。例如,在“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中,二人虽没有真实交易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所经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超过销项税额,其虚抵行为的目的是通过扩大进项抵扣数额以减少纳税义务负担。二审法院指出其犯罪目的和结果为“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而非“骗取国家已收税款”,应以逃税罪论处。如果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构成骗税型虚开。在“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发票,且两者虚抵的实质效果是在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的形式骗取了国家税款,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回应新经济新业态税收犯罪治理需求,强化打击新型和多发税收犯罪

  当前新经济新业态层出不穷,也是新型税收犯罪的多发领域。在“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沈某某利用网络货运平台的政策红利,伪造货物运输交易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已异化为“卖票”平台,法院在精准把握犯罪实质的基础上改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网络货运等新业态的规范发展划定了“司法红线”。签订“阴阳合同”被一些人认为是经济生活中的“灵活操作”,但如果以此逃避纳税义务则必须予以制裁,“案例2: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警示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为了扩大开放,我国不断加大出口退税政策力度,这也成为少数不法分子实施涉税犯罪的重点领域。有的通过“循环进出口”方式虚构出口贸易,有的通过“买单配票”伪装出口交易,有的通过“伪报品名”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其共同特征都是在没有真实出口交易或者不予退税的情况下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骗取国库税款犯罪行为。在案例4、案例7、案例8中,人民法院均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予以严厉惩处,精准契合“当严则严”的刑事政策。以上典型案例编织出“覆盖传统行业与平台经济、统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型多发税收犯罪打击网络,体现了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惩治税收犯罪的责任担当。

  三、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治罪的司法立场,推动税收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解释》的法理精神与制度创新在典型案例的裁判中得以生动诠释,其要义在于宽严相济、精准治罪。其中,“严”的锋芒,始终对准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税收犯罪。对于搭建网络货运平台“批量卖票”、组织团伙“链条式骗税”等严重税收犯罪,司法机关不仅严格落实“数额+情节”的双重定罪标准,更通过“高额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济制裁手段,剥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益与再犯能力。“宽”的温度,则聚焦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的税收犯罪。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既维护税法刚性,又给予改过机会。这种“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政策理念,既立足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基本要求,又避免了因严刑重罚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连锁反应,有助于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经营信心,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刑事司法目标。

  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是税收刑事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的生动实践。税收刑事司法不仅要“惩罚一个”,更要“挽救一批”“规范一片”。对税收犯罪的现代化治理并非简单“从宽”或“从严”,而应基于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事后表现等因素进行精细化裁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典型案例的“活法”价值,有助于具体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税法遵从。人民法院在危害税收征管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重点把握罪名关联与各罪界限,既精准打击多发新型税收犯罪、严厉打击严重税收犯罪,筑牢国家税收利益的“防火墙”;又借由准确界分逃骗税的罪刑分流与“法益修复从轻”等机制设计涵养税源,落实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罪刑克制等司法理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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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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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