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需把握重点
发文时间:2026-1-7
作者:王建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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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第826号国务院令颁布。与增值税法相对应,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也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6章,共计54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增强了增值税制度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与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系列增值税规章、规范性文件一道形成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为增值税法的全面高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税务工作者和纳税人的相关事项在理解和执行中应准确把握以下重点。

  应税交易和纳税人的相关事项。

  一是对应税交易“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情形的界定,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体现增值税课税的消费地(目的地)原则,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

  二是明确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即“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制度的变化,体现了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要求。

  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方面。

  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在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时,坚持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与应税交易销售额之间的相关性原则,与应税交易无关的进项税额原则上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在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6种情形规定的基础上,就不得抵扣的事项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的处理。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进项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这一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有增值税制度对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允许全部抵扣的,制度的调整变化借鉴了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国家的做法,体现了进项税额抵扣与应税交易之间的关联原则。

  三是对交际应酬消费的处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故购进并用于此方面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对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进项税额的处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在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这充分表明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乃至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将给予高度重视。

  另外,要注意“汇总清算”和“逐年调整”两个操作事项。

  对于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对于长期资产出现混合用途的情形而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分别作出了“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和“逐年调整”的规定,这对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基础管理和税务机关增值税征收管理显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值税税率适用方面。

  一是出口货物与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范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的规定,从两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一,明确了跨境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等9类服务;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第二,明确了落实适用零税率货物的方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

  二是涉及多税率、征收率的单项应税交易适用税率、征收率的判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针对此条规定明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第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税收优惠方面。

  一是强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优惠事项公告体现了这一要求,这也是今后调整、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继续坚持的原则。

  二是强调了对优惠政策的动态管理。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征收管理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使纳税人改变纳税方式的时间节点发生了变化,对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对一般纳税人的后续处理。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两个方面制度的调整是基于强化抵扣链条、防止税收管理漏洞的考量。

  三是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明确了申报纳税时间。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这样安排既是与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时间保持同步,也给予自然人更为充裕的申报纳税时间。

  四是明确对自然人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这一申报纳税方式体现了方便纳税人和源泉控管的理念。

  五是明确反避税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这一制度的明确对于保障税收安全、规范税收秩序、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1月07日  版次:06  作者:王建平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原一级巡视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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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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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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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