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政下固定资产进项税处理:从抵扣到转出的实务解析
发文时间:2026-4-7
作者:张倩茹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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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固定资产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且用途可能发生变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变得至关重要。现行政策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以及用途,设置了差异化的处理规则。本文结合新政要点与具体案例,系统梳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方法,为企业提供参考。

情形一: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

(一)单一用途固定资产

1.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额需全额转出。

(二)混用固定资产

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情形的,属于混合用途。根据现行政策,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按比例分摊。

情形二: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

(一)单一用途固定资产

处理方式与情形一一致,即根据实际用途确定是否抵扣或全额转出。

(二)混用固定资产

购入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若后续用途发生变化,出现不得抵扣的情形(如用于集体福利、简易计税项目等),需按剩余使用期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案例:

2026年1月,企业购入一栋10层房产,原值2.4亿元,进项税额2160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该房产原用于出租(一般计税)。2027年1月底,企业将其中一层改为员工食堂(集体福利),并新增物业服务业务,其中水费选择简易计税。2027年混合使用期间相关收入如下:房屋租赁收入900万元,物业服务收入80万元,水费收入20万元。当年需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①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2.4亿元/20年/12月=100万元

② 食堂月折旧额=100万元/10层=10万元

③ 2027年1月房产净值=2.4亿元-0.12亿元=2.28亿元

④ 2027年员工食堂折旧费=10万元*11个月=110万元

⑤ 2027年需调整的进项税额=(2.28亿元/2.4亿元)*2160万元/(20年-1年)/12个月*11个月=99万元

注释: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出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总进项税额,然后根据剩余使用年限及2027年混合使用的月份数计算出当年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⑥ 2027年用于集体福利(员工食堂)对应的进项税额=99万元*(110万元/1100万元)=9.9万元

注释:根据2027年员工食堂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当年混合使用期间固定资产折旧额占比计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⑦ 2027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水费)对应的进项税额=20万元/(900万元+80万元+20万元)*(990000-99000)=17820元

注释:按照2027年简易计税项目收入与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占比计算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时先扣除上述⑥中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⑧ 次年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9.9万元+1.782万元=11.682万元

综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混用情形下政策相对宽松,允许全额抵扣;而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需在用途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按剩余使用期间进行精细化计算并转出相应进项税。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固定资产用途台账,及时记录用途变更情况,并结合折旧数据准确计算转出金额,以降低税务风险,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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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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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