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计算缴纳环保税:警惕税源基础信息采集错误
发文时间:2026-4-10
作者:唐永锋 刘清荷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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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中上旬,东北地区陆续停止供暖,很多热力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开始准备2026年第一季度的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工作。回顾整个供暖季供热企业的咨询情况,笔者发现,漏采、错采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是一些供热企业错误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供热企业须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梳理全流程排污环节,全环节、全品目、全量采集信息,按规定适用税收政策,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问题一:未全量采集大气排放口基础税源信息

  A供热企业拥有1台燃煤锅炉,排污许可证载明其有组织排放口1个、无组织排放产污环节2个,分别为锅炉排放口、装卸装置产污环节、堆场产污环节,其中锅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氨、林格曼黑度,装卸装置和堆场产污环节排放的污染物均为颗粒物(一般性粉尘)。但是,A供热企业仅采集了锅炉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堆场产污环节的一般性粉尘,未采集锅炉排放口的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氨(林格曼黑度不属于应税污染物,无需采集),也未采集装卸装置产污环节的税源信息,形成了税源信息采集的遗漏,存在漏报环境保护税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明确,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在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时,排污单位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根据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等基础信息,对所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进行全量采集。

  供热企业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全量采集,应逐一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信息,全面排查排污环节,并重点核查无组织排放口如装卸、堆场等易被忽视的排污节点,梳理每个排放口对应的应税污染物,避免因实际排污环节与证件载明不符导致的采集遗漏。

  问题二:应税大气污染物名称采集有误

  B供热企业锅炉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为燃煤燃烧产生的颗粒物。B供热企业在税源采集时,将该污染物错误采集为“一般性粉尘”,未按规定采集为“烟尘”,导致其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不准确,存在错误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对颗粒物的应税名称作出明确界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烟尘的污染当量值为2.18千克,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错误采集会直接影响计税结果。

  笔者提醒,供热企业规范采集应税大气污染物名称,核心是精准区分不同类型颗粒物的应税归属,针对锅炉燃烧环节产生的颗粒物,应按烟尘采集税源信息;对于装卸、堆场、物料输送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工业粉尘,在无法归为特定粉尘类型的情况下,按一般性粉尘采集。同时,企业须对照税收政策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名称,准确填写采集的应税污染物名称,避免因名称混淆导致计税偏差。

  问题三:锅炉排放口执行标准采集有误

  C供热企业锅炉排放口采集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对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标准浓度值分别为200毫克每立方米、200毫克每立方米、30毫克每立方米。然而其所在的D省出台了更严格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其对应标准浓度值远低于国家标准,分别为5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5毫克每立方米。C供热企业未按规定选择应适用的D省地方标准,错误享受了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2对税源基础信息中的“执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对应的“标准浓度值”须填写所选执行标准的数值。

  据此,C供热企业应按照孰严原则选定执行标准,准确采集税源基础信息。笔者提醒,当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调整时,应及时终止原税源基础信息,并按照新标准采集信息,确保执行标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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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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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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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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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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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