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聚焦重点事项,做细年度汇算
发文时间:2026-4-10
作者:王英 王浩 史莎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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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数据显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0万家。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呢?笔者提醒,该类企业应准确填报三张表、核实三个关键指标、计算好亏损结转年限,以顺利完成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 规范填写三张报表

  笔者提醒,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栏次,是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反映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要信息,具体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等信息。

  目前,新版电子税务局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校验功能,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系统已经采集了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企业如果填报的基础信息不规范,可能影响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优惠,均应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若处于重新认定衔接期,同时持有新旧两份有效证书,应将两份证书信息均如实填报,避免因信息不全导致校验不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按15%优惠税率的必填表。其中,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一部分“税收优惠基本信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一级领域”“二级领域”“三级领域”时,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梳理企业核心技术对应的三级明细领域,确保申报填写内容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登记信息完全一致。例如,某环保科技公司专业从事工业废水处理,其核心技术为“高效微生物降解”,并获得相关专利和技术认证。该企业应在“一级领域”行次填写“资源与环境”,“二级领域”行次填写“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三级领域”行次填写“工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企业若存在多个技术方向,应按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的核心技术优先填报,并留存技术领域说明文件备查。

  除了上述两张与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相关的表单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关注与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报。值得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按照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进行填报的,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口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通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略小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例如,研发部门使用的房屋折旧费或租赁费,按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不属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可以计入。再如,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所对应的材料费用,按加计扣除政策口径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而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则不需要冲减。企业还要注意,两个口径大部分是一致的,如果数据偏离度过大,建议企业重点核查。

  ■ 核实三个关键指标

  实务中,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重认定、轻维护”的现象。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资格后并非“一劳永逸”,仍需要持续研发,才能在三年有效期内始终满足条件。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关注三个核心指标——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人员指标”栏次时,有的企业对科研人员范围界定不清晰,将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计入科技人员范围,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占比,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与优惠政策享受的核心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有的企业将常规产品收入、一般性工程收入、售后服务收入等没有核心技术支撑的收入,错误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总收入,导致收入不符合规定。

  ■ 算好亏损结转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例如,M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为200万元,2018年所得为50万元。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无论M企业在2013年—2017年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亏损的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的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的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2025年所得弥补。

  假设M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那么,M企业2013年—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仍为10年。M企业如果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2029年所得弥补。M企业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2029年的所得弥补。

  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建立亏损结转台账,准确区分“具备资格前亏损”与“具备资格后亏损”,并记录每笔亏损的发生年度、弥补期限及剩余可结转年限等,避免超期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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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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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