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定征管协同“结合部” 破解企业重组管理难题
发文时间:2026-5-6
作者:刘旭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359

  企业资产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为助力企业顺畅推进重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优惠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方面发力,降低重组成本、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当前,企业重组交易环节繁杂、标的金额庞大,交易形式涵盖合并、分立、出售、改制等多种类型,加之各税种政策专业性强、衔接难度大,不同税种、征管环节、部门之间存在职责边界不清晰、流程衔接不顺畅、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尤其在税种政策适用衔接、征管全链条闭环管控、跨部门涉税信息互通以及跨区域监管交接等征管协同“结合部”,易出现监管断层,形成征管盲区和风险漏洞。笔者认为,应精准锚定征管协同“结合部”,靶向破解薄弱环节,引导企业规范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重组税收管理提质增效。

  企业重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弱项

  征管协同“结合部”的监管薄弱点,也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域,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政策协同性不足,企业合规成本偏高。现行税收政策中,各税种关于企业重组的适用标准、认定口径存在差异,企业同一重组行为需分别对照不同税种政策逐一甄别适用条件,不仅增加了企业政策理解和执行成本,也容易因政策解读偏差导致企业错失政策优惠,或因税务处理不规范引发涉税风险。如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划转事项,企业所得税要求交易双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备查,而增值税未明确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各税种征管要求不尽统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和资料准备成本。

  部门协同不畅,信息共享机制滞后。当前,税务机关已与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部分地区也与商务、国资等部门就共享数据开展探索。但是,由于跨部门信息共享缺乏刚性规程约束,共享数据范围、频次、责任边界不够清晰,职能部门间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稳定运行的协同模式。企业重组涉及的股权登记、资产划转、国资批复等关键涉税信息,目前仍以企业自行提供或税务机关“点对点要数”为主,未能在职能部门间实时同步。信息壁垒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重组交易全貌,也难以及时开展针对性监管。

  征管环节脱节,全流程监管有待完善。部分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征管环节联动有效性不足,对企业重组的事前政策辅导、事中交易监控、事后风险核查依然存在“各自为战”现象,未能形成“事前引导、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模式。部分企业因缺乏精准政策辅导出现税务处理不规范问题,事中监控不到位难以及时识别异常交易,事后核查不及时导致违规行为未被有效处置,涉税风险隐患未能有效化解。

  区域协同缺位,跨区域征管衔接不畅。在跨区域企业重组业务中,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及部分省份内部,在企业跨区域迁移、风险联查等环节开展探索,但未形成覆盖企业重组全流程的全国统一协同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跨区域重组的合规成本,有的企业在政策适用、税务申报等环节存在疑惑,也容易形成“转出地疏于后续监管、转入地难以全面接管”的监管断层,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优化企业重组税收管理的实践路径

  笔者建议,聚焦征管协同中的部门、环节、区域短板,推动“信息共享、环节联动、区域协同”,提升征管效能,实现企业重组全流程精准监管与高效服务。

  完善政策衔接体系,降低企业合规风险。2025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该指引按税种分类、依重组类型划分,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情形、内容及依据,为企业适用政策提供了基础指引。在此基础上,应聚焦各税种政策协同薄弱环节,根据企业不同重组类型,系统梳理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与重组场景精准匹配。统筹整合重组相关政策,细化优惠适用条件、申报流程及资料留存规范,帮助企业精准适用优惠政策,减少政策理解偏差带来的涉税风险。同时,结合政策执行实践,及时梳理堵点难点,适时优化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常态化。依托智慧税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枢纽,明确股权登记、资产划转等关键涉税信息的共享清单、数据标准、传递频次及报送时限,推动税务、商务、国资、中国结算等相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同步,从制度层面打通信息壁垒。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将信息共享纳入刚性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通过定期开展信息交换、联合研判,确保税务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重组交易全貌,为精准监管、高效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做好征管环节衔接,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管。建立税源管理、风险监控、后续核查联动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实现“事前辅导、事中监控、事后核查”无缝衔接。事前,依托大数据画像“政策找人”的精准服务,聚焦重组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专项辅导,结合重组方案、股权及资产情况,组建专属团队提供政策解读和合规指引,提前防范涉税风险;事中,以精准监管为核心,整合跨部门数据,对重组交易的交易价格、资金流向、资产转移、股权变更等关键环节动态监控,运用智能化分析手段及时识别异常交易,开展针对性核查;事后,依托精诚共治,协同商务、国资、中国结算等相关部门建立重组业务专项核查机制,重点核查政策适用准确性、申报数据真实性、报备资料完整性,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同时总结典型案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跨区域征管协同,统一监管执法标准。搭建跨区域征管协同平台,实现重组交易信息、涉税风险信息实时共享,推动资产转出地与转入地税务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完善跨区域资产重组征管协同机制,明确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信息承继规则,细化转出地与转入地税务部门职责分工,实现政策执行、信息传递、风险处置同步化。借鉴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协同经验,推动跨区域重组税收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将重点区域在迁移联办、风险联查等环节的成熟做法向全国推广,逐步形成覆盖重组全流程的全国统一协同规则,有效化解跨区域重组事项纳税争议,切实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5月06日  版次:06、

  作者:刘旭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