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本法规第十一条)。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地税合并后相关称谓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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