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民法典与税法紧密衔接
发文时间:2026-5-13
作者:郭维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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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涵盖了从出生到死亡、从衣食住行到消费借贷、从婚姻家庭到遗产继承等方方面面的民事活动,为每一个人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通过筹集公共资金实现公共服务保障,兼有再分配和调节经济的功能,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并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民法典守护民生,税法滋养家国。民法典为税法的实施、税收的征收提供了坚实的民事法律基础,税法则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与制度保障,并反向约束民事义务的履行。二者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民法典:税收征收的基准

  税收的核心功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资金,征税以课税要件满足为基础,而课税要件的识别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通常,民事权利与交易发生在先,纳税义务发生在后‌。民法典为税收法律关系提供了支撑和基础。

  征税对象。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征税对象的明确,而财产的归属与流转正是民法典的核心调整范围。例如,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涉及不动产流转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的征管提供了直接依据:只有明确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才能确定纳税人身份、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计算应纳税额。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民法典明确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税务机关据此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征收契税;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即便签订买卖合同,也不视为所有权转移,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那么此前缴纳的契税、增值税,出卖人和买受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予以退税。由此可见,民法典为涉税财产的权属划定了清晰边界,为税收征收提供了可依之据。

  纳税主体。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据此确定纳税人。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直接决定了其在所得税法上的资格。此外,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行为等的规定,也影响着税收征管。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涉税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税收征管效率的考虑,对于特定的交易承担税法义务的不仅有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是基于特定交易中其因民事合同所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对该笔所得或销售额具有经济上的先行支配性。可以说,民法典明确了“谁来纳税”的核心问题,确保税收征管的有序推进。

  计税依据。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计税依据的确定,往往依赖于民事合同关于交易金额的约定。实践中,存在“阴阳合同”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以说对于此类行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税法均采用了相似的否定性评价。

税法:民法公平正义的践行

  民法典是规范民事行为、保护民事权利的“私法基石”,税法是规范税收征纳关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权利的“公法规范”。税法对民法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

  税收的征收以量能课税为基础,是民法典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体现。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强调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然而民事领域由于禀赋差异、规则偏向、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财产权制度偏向资本收益等,自带先天结构性不公。税法的量能是在民事法律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分配,通过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实质公平。以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代表,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在契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同时,也超越了简单的“多得多缴、少得少缴”的形式公平,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实行合理调节。

  税法的实施客观上有助于规范民事行为,遏制违法民事活动。民法典禁止虚假交易、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违法民事行为。例如,“阴阳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民法典的否定性评价只在私法层面产生效力,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真实交易价格、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可以倒逼相关主体依法履行民事义务、遵守民法规则,保障民法典的实施。

  税法规则源自民法,促进民事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例,无论是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还是赡养老人,均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监护义务衔接。同时,关于夫妻双方申报扣除的规定,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税收筹集公共资金,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通过个人的经济活动实现,另一方面主要依赖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实现,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税收。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司法救济、产权登记、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品供给,实现对初次分配不公的财政补足。

  综上,民法典守护民事私权,税法调节公共财政,虽在规范目标、制度功能上各有侧重,但二者均根植于宪法秩序框架之内,相辅相成、协同发力,共同赋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简介

  郭维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 2026年5月13日 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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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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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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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