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民法典与税法紧密衔接
发文时间:2026-5-13
作者:郭维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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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涵盖了从出生到死亡、从衣食住行到消费借贷、从婚姻家庭到遗产继承等方方面面的民事活动,为每一个人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通过筹集公共资金实现公共服务保障,兼有再分配和调节经济的功能,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并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民法典守护民生,税法滋养家国。民法典为税法的实施、税收的征收提供了坚实的民事法律基础,税法则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与制度保障,并反向约束民事义务的履行。二者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民法典:税收征收的基准

  税收的核心功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资金,征税以课税要件满足为基础,而课税要件的识别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通常,民事权利与交易发生在先,纳税义务发生在后‌。民法典为税收法律关系提供了支撑和基础。

  征税对象。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征税对象的明确,而财产的归属与流转正是民法典的核心调整范围。例如,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涉及不动产流转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的征管提供了直接依据:只有明确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才能确定纳税人身份、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计算应纳税额。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民法典明确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税务机关据此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征收契税;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即便签订买卖合同,也不视为所有权转移,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那么此前缴纳的契税、增值税,出卖人和买受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予以退税。由此可见,民法典为涉税财产的权属划定了清晰边界,为税收征收提供了可依之据。

  纳税主体。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据此确定纳税人。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直接决定了其在所得税法上的资格。此外,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行为等的规定,也影响着税收征管。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涉税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税收征管效率的考虑,对于特定的交易承担税法义务的不仅有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是基于特定交易中其因民事合同所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对该笔所得或销售额具有经济上的先行支配性。可以说,民法典明确了“谁来纳税”的核心问题,确保税收征管的有序推进。

  计税依据。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计税依据的确定,往往依赖于民事合同关于交易金额的约定。实践中,存在“阴阳合同”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以说对于此类行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税法均采用了相似的否定性评价。

税法:民法公平正义的践行

  民法典是规范民事行为、保护民事权利的“私法基石”,税法是规范税收征纳关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权利的“公法规范”。税法对民法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

  税收的征收以量能课税为基础,是民法典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体现。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强调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然而民事领域由于禀赋差异、规则偏向、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财产权制度偏向资本收益等,自带先天结构性不公。税法的量能是在民事法律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分配,通过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实质公平。以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代表,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在契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同时,也超越了简单的“多得多缴、少得少缴”的形式公平,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实行合理调节。

  税法的实施客观上有助于规范民事行为,遏制违法民事活动。民法典禁止虚假交易、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违法民事行为。例如,“阴阳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民法典的否定性评价只在私法层面产生效力,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真实交易价格、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可以倒逼相关主体依法履行民事义务、遵守民法规则,保障民法典的实施。

  税法规则源自民法,促进民事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例,无论是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还是赡养老人,均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监护义务衔接。同时,关于夫妻双方申报扣除的规定,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税收筹集公共资金,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通过个人的经济活动实现,另一方面主要依赖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实现,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税收。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司法救济、产权登记、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品供给,实现对初次分配不公的财政补足。

  综上,民法典守护民事私权,税法调节公共财政,虽在规范目标、制度功能上各有侧重,但二者均根植于宪法秩序框架之内,相辅相成、协同发力,共同赋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简介

  郭维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 2026年5月13日 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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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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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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