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能否入账 ,坏账如何核销
发文时间:2026-4-28
作者:贺艳 朱千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385

白条能否入账,坏账如何核销

——“合规沙龙”详析涉税业务风险

本报记者 贺艳  通讯员 朱千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联合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州高新区) 管委会举办了“税企面对面 合规大家谈”主题沙龙,为 25 家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代表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开票未收款税务处理、农产品采购凭证管理等税费业务的处理方法,以及如何防范高频税费风险事项作了针对性剖析与讲解,引导企业精准适用税费优惠政策、规范涉税业务管理行为、筑牢合规经营底线。

  享优惠和坏账处理,资料均须妥善留存

  开州高新区作为首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重庆市第一批智慧园区建设试点单位,目前已入驻319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 3 家、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100 家,2025 年实现工业总产值 75.36 亿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效应已开始显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备查资料不完整是企业高频易发问题。”活动中,针对园区企业研发环节多、投入高、涉税核算复杂的特点,开州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税务干部李斐向企业人员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处理时的常发风险。李斐介绍说,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留存完整的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费用分配明细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关键资料10年以上。如果资料缺失或费用扣除归集不规范,将面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损失。

  活动现场,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已开票未收回货款税务处理”问题,开州区税务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若已开具发票,即使未收到款项,企业均需全额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扣除。在此过程中,企业务必留存好合同、发货单、签收记录、催款记录、经营异常证明和法院判决等佐证材料,确保损失扣除真实合规。

  严把财务审核关,不合规凭证不入账

       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加强凭证入账审核是企业内控管理的关键,严把财务审批与发票审核关口、杜绝不合规票据列支,是企业防范涉税风险、规范经营的重要举措。

  “企业销售人员跨区域租房产生的费用,应该取得规范的房屋租赁代开发票,如果取得的扣除凭证不规范,或者以白条入账的方式列入销售费用抵扣经营成本,企业就会面临虚增成本的风险……”活动中,税务人员结合典型涉税违法案例,重点梳理了食堂采购、办公用品采购、跨区域房屋租赁等业务场景下,一些企业因入账凭证不规范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代表,企业发生的各类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对此企业财务部门须严把审核关口,严禁以不合规凭证或“白条”入账抵扣成本,否则将面临税务机关处罚,得不偿失。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规定,“白条入账”仅适用于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且需载明收款方信息、支出项目、金额等内容。企业食堂采购、办公用品采购等经常性业务支出,虽单笔金额较小,但不满足“零星”条件,企业可采取定点合作、定期结算等方式取得合规发票,从源头上规避涉税风险。

  “今年,我们将启用制造执行系统与仓储管理系统,通过数字化管理解决人工管理效率低、易出错、账实不同步等问题,以此提升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税务人员的风险提醒很及时,讲解的防风险措施非常实用,对我们很有帮助。”佳意新材料科技 (重庆)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冯先生说。

  此次沙龙活动,税务人员共现场解答企业问题 31 个,收集意见建议8条,发放税法政策资料100余份。

  开州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彭丹表示,该局将结合企业需求不断深化“税务+园区”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税法政策宣传、税收风险提醒、定制化业务辅导等服务,通过引导企业筑牢合规根基,有效降低税收风险,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