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什么赛维模式2.0?别让“砖家”带进沟里
发文时间:2026-4-27
作者:Patrick Zhao
来源:税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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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凡是传闻,事后有被证实的,也有被证伪的。证伪的有以讹传讹的,也有把真相传成假相的。比如说《吕氏春秋》那个故事,把“打出一口井省下一个人的劳动力” 传成了“打井打出了一个人“。2026年以来跨境电商圈子里有一个“赛维模式2.0”传得神乎其神,据说是针对税局的最新监管动态,专治“赛维模式1.0”下卖家的税务硬伤。有卖家信以为真,照方抓药调整了自己的财税处理模式。直到2026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一个内部文件在系统内下发《跨境电商企业涉税问题相关口径》(以下简称《涉税口径》),才揭开了真相:所谓“赛维模式2.0”只是一个“穿井得人”的误会。

  一、店铺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赛维模式”的核心是多家店铺面对境外消费者接受订单,集中到一家境内公司(“境内供应链主体“)出口报关。这种模式将B2C变成了B2B2C,使得出口环节以B2B方式进行,能够采用一般贸易(代码0110)的海关监管模式集中出口,顺利实现出口退税,与B2C直接出口相比大大提高了效率,节省了合规成本。“赛维模式”下平台注册店铺所对应的企业(以下简称店铺主体)一般都开在境内,规模大的卖家店铺主体多到成百上千家。如果去看这些店铺主体,就会发现一无人员,二无资产,名下只有一个网店但是由集团内其他企业运营,店铺主体不确认收入,也不会缴税。

  2025年下半年开始,境外平台将店铺的收入信息报送到店铺实体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店铺的收入信息后,会找到店铺主体要个说法。你这么多销售,不交税说不过去吧?至于交什么税,所得税太复杂,你就交增值税吧!

  遇到这种情形,有些“砖家”会说,不交税说不过去啊,我给你争取一下,少交一点,交个1%增值税了事吧。

  专家会说,货物早已经由境内供应链主体出口到境外了,店铺主体购买境外的货物然后再向境外销售,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涉及境内增值税(请参考《增值税链条跨境,只不过是从头再来》),为啥要交增值税?

  有些税务机关会说,你说店铺主体境外销售,是拿什么证明呢?

  有些“砖家”会说,这好办。你让店铺主体跟境外供应链主体签个采购合同,然后在店铺主体确认收入和成本,不就结了。我这就是“赛维模式2.0”。

  专家会说,证明境外销售性质有的是办法,用得着为这碟子醋包顿饺子吗?何况店铺主体确认收入还涉及收入确认条件问题(请参考《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四)- 收入确认和申报),接下来还涉及资金管理问题、店铺公司成本费用列支、关联交易定价、所得税计算和申报等一大堆问题,你想过没有?

  吵来吵去,卖家头都大了。现在《涉税口径》出台,这个问题有了结论:

  跨境电商平台报送店铺企业的境外销售收入信息,体现的是企业在境外的销售情况,直接据此按国内销售有美规定计征增值税,可能与《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相吻合;同时,考虑到税务部门对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收监管,主要依据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实施管理,由报关单上的出口企业按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实施管理,不宜直接将跨境电商平台报送的销售收入信息作为按国内销售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依据。

  总局将店铺企业在销售收入直接定性为境外销售,卖家不再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确认收入等一通操作来证明这一点。所谓的“赛维模式2.0”实锤了就是画蛇添足。至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涉税口径》基于业务实质明确由报关单上的出口企业承担,店铺主体一般不是报关单上的出口企业,也不参与货物出口相关工作,因此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店铺公司分摊缴纳所得税

  《涉税口径》强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店铺主体为居民企业的,该企业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就是说,境内店铺公司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可见店铺主体税务问题不在增值税方面,而在所得税方面。

  问题是受店铺主体是受卖家运营主体控制的,其利润是关联交易的结果,利润水平取决于所在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那么一无人员、二无资产(网店除外)的店铺主体,利润多少才合适?如果讲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店铺主体利润水平接近零才对(请参考《小卖家不懂大厂的税,像白天不懂夜的黑》)。但是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太难了(请参考《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可口可乐案中的可比性分析》),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这里抛弃了独立交易原则,转向公式分配法。请见《涉税口径》第一条第(一)款第2(2)项: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该企业统一核算的,如果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能够准确核算但店铺主体不能准确核算成本的,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核算成本并将成本费用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各店铺主体根据分摊成本、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方法本质上是按收入占比法来分摊应纳税所得额,类似于总分机构之间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只用到一个分摊因素(即收入),而且分摊的范围从分支机构扩大到了独立的法人主体(店铺公司)。这个分摊方法妙就妙在,卖家不需要针对各个店铺主体单独核算并开展复杂的可比性分析以实现独立交易原则,合规工作量极大减轻,而且能让店铺主体所在地税务机关从跨境电商的税收收入中分一杯羹,平衡了地区利益。这个思路高明在“合”而不在“分”,而“赛维模式2.0”下“砖家“们建议店铺公司分别核算,那是南辕北辙。

  这种方法在操作上是分摊成本费用,不同于总分机构之间分摊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店铺主体要收入收入额,以便与互联网平台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相核对。也就是说,收入额直接用平台数据,不需要分摊,只需要分摊成本费用即可。用平台的销售收入减去分摊来的成本费用就是店铺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说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分摊所得额,以下我们也将这种做法简称为分摊所得额。需要注意,上述计算和分摊在申报所得税时完成即可,没有必要像“砖家”们建议的那样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砖家“们创造“赛维模式2.0”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听到税局监管动向一些风声之后苦思冥想的结果。但是“砖家“们把增值税和所得税搞混了,把分摊成本费用和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搞混了,这是“穿井得人”式的误会。只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会,是因为“砖家“们理论基础不劳,知识体系残缺,盲人摸象,经验主义。另一方面,“砖家”能说会道,造了一个“赛维模式2.0”的新词,忽悠一大片人上了当,害人不浅。教训惨痛!大家记住一句话:讲体系讲底层逻辑的不一定是专家,不讲体系不讲底层逻辑只讲经验的一定是“砖家”。

  三、既往不咎但要维护一般反避税规则

  可见所谓的“赛维模式2.0”纯属忽悠,卖家坚持现有的赛维模式就好了。但是有个现实问题,《涉税口径》出台之前,采用赛维模式的卖家并没有在店铺主体申报缴纳所得税,现在怎么办?为此《涉税口径》第一条第(一)款第3(2)项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口径处理:

  (2)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运营主体(赛维模式下的利润主体)统一核算并足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可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并还原至店铺主体。各店铺主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的所得税,与分摊前相比,整体没有少缴税款的,可暂不进行追溯调整及重新申报。

  这一条在符合一般反避税原则要求的前提下既往不咎。其底层逻辑是说,卖家开了多家店铺主体来面对境外消费者,据说是为了增加曝光度提高成交机会,是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进行的安排,而不是为了少缴税。为了检验这种说法是否真实,卖家需要把所得按收入占比法分摊到各店铺主体,然后乘以各店铺主体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各店铺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把这些税额合计起来(以下简称”分摊计算“)与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相比,是多还是少?如果已缴的税多,分摊计算出来的税少,说明你开这么多店铺果真不是为了少缴税,你就过了一般反避税规则这一关,不需要再重新申报所得税。反之如果你已缴的税少,分摊计算出来的税多,那么你这个安排就有避税嫌疑,你就要按分摊计算的结果重新申报所得税,包括向店铺主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

  采取赛维模式的卖家接下来都要进行这一通分摊计算。计算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呢?很多店铺公司会是小微企业,势必有大批的收入会被分摊到这些店铺公司,适用2.5%或者5%的所得税率,因此计算结果可想而知,几乎不会有超过已缴税额的。也就是说基本上都不需要补税。这显然是个普大喜奔的利好消息。《涉税口径》下卖家要分摊计算,合规成本略有增加,但是卖家有了合规出路,政策有了确定性,这是比什么都重要的好消息。

  有些人会对上述条文中的"查账征收方式"有些不解。如果在店铺实体查账征收,那店铺实体还不是要规规矩矩地做一整套账吗?不是分摊计算吗?这样有必要吗?其实这是个误解。上面所说"查账征收方式",是指在集团层面整体详细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在店铺实体层面,只要算清楚收入即可。总局在这里强调了“查账征收”这个词,是想说明分摊计算不是核定征收,也借机堵死了店铺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滥用核定征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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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珍爱生命,远离“砖家”

  世界上本来没有“赛维模式2.0”,“砖家”们忽悠得多了,把不少人忽悠瘸了,于是便有了它。那些听信“砖家”吃亏上当的卖家,想必现在悔之不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中小卖家要相信大厂,相信专家(请参考《小卖家不懂大厂的税,像白天不懂夜的黑》),及时走回到传统的赛维模式上来。吃一堑长一智,卖家们要学会识别专家,远离“砖家”。要记住,讲底层逻辑讲体系的不一定是专家,但是不讲底层逻辑不讲体系只讲经验的一定是“砖家”;全面分析权衡利弊的不一定的专家,只攻一点不计其余的一定是“砖家”;客观冷静的不一定是专家,一味制造焦虑、恐惧和贪婪的一定是“砖家”。

  现在赛维模式下店铺实体相关的税务风险已经有了解决之道,但是合规之路并不是到此为止。赛维模式最的难点在于管理境外实体的税务风险,这一点任重道远。境外实体会涉及境外的税务问题(请参考《借独立交易原则行非市场经济歧视-美亚美国进口关税案例》),也会涉及境内的税务问题(请参考《纸糊的离岸公司,稽查的重锤压顶》),都比较复杂。这些方面要听取国际税务专家的意见。

  赛维模式下,大厂借助国际税务专家的力量,已经构建起了一个税务风险应对和筹划体系。中小卖家要系统学习大厂实现合规,不能只学习一些皮毛,要全面学习,更要理解其底层逻辑,精准把握。我们有一整套合规方案,还有一套高端课程,感兴趣的朋友们请留言了解。我们有部分实用资料和实战工具相赠,感兴趣的朋友们请留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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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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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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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