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企业:先比较出厂价和关联售价孰高,再计算消费税
发文时间:2026-4-24
作者:秦燕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405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一政策,有效堵塞了啤酒生产企业的避税通道。

  抓住关键点,堵住关联交易避税通道

  啤酒消费税以每吨3000元(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为临界点,分设两档单位税额:每吨3000元及以上的啤酒,为甲类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啤酒,为乙类啤酒,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8号公告发布前,生产企业通过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其消费税单位税额适用档次依据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部分生产企业借此实施价格转移避税: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啤酒,关联销售单位再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关联销售单位以“市场推广费”“渠道维护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高额费用,形成关联销售单位账面“高买低卖”、关联双方利润回流的闭环,从而使生产企业适用较低税额档次。

  为堵塞啤酒生产企业避税通道,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8号公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出厂价格与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当月加权平均价格。其中,牌号指啤酒产品商标品牌及具体品名,如百威经典、哈尔滨冰纯等;规格则指包装容量,如330毫升听装、500毫升瓶装、1升桶装等。笔者提醒,生产企业应依产品标准划分规格,确保口径真实、合理、一贯,不得人为调整规格等以规避应适用的税额档次。

  笔者认为,这些政策规定形成了双重约束:一是“孰高”比较机制,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税额档次的标准,既防止关联销售单位单方面压低对外销售价格以拉低税额档次,也避免生产企业出厂定价脱离市场公允水平;二是加权平均计算以月度为周期,平滑单日异常交易,防止期末集中操纵价格。两项机制共同作用,可有效抑制啤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销售单位人为压低销售价格,从而降低适用税额档次的避税行为,使生产企业合理、合规地确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的计算

  按照8号公告,出厂价格、对外销售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不难看出,生产企业须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一界定将关联销售单位之间的内部流转排除在外,确保“孰高”比较基准反映真实市场交易价格。

  这一计算口径要求:一是分别核算。同一生产企业若生产多个牌号、多种规格的啤酒,须按照牌号、规格分别核算加权平均出厂价格,并与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进行“孰高”比较,各自确定适用税额档次。同一牌号下不同包装规格,如330毫升听装与500毫升瓶装,应作为不同规格分别核算,不得合并计算,以免扭曲加权平均价格,造成单位税额适用错误。二是按月归集。生产企业须按月归集数据、分别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的单位税额,申报时汇总应纳税额。

  啤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案例分析

  举例来说,2026年4月,甲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A企业、B企业、C企业,销售三批次“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销售额分别为186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88万元、434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600吨、900吨、1400吨。那么,“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加权平均出厂价格为(1860000+2880000+4340000)÷(600+900+1400)=3131.03(元/吨)。

  2026年4月,A企业、B企业、C企业对外销售“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销售额分别为169万元、273万元、3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650吨、975吨、1400吨。那么,“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为(1690000+2730000+3800000)÷(650+975+1400)=2717.36(元/吨)。

  根据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3131.03元/吨,高于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2717.36元/吨,因此应按出厂价格3131.03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应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缴纳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2026年4月,甲啤酒生产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600+900+1400)×250=725000(元)。

  建议啤酒生产企业重视消费税管理

  结合8号公告规定,笔者建议啤酒生产企业重视消费税管理,将税务管理嵌入业务流程与信息系统,准确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

  结合经营实际,啤酒生产企业应考虑按牌号、规格分别建立销售台账,确保销售额与销售数量按牌号、规格分别对应,避免不同税额档次产品数据混同。若信息化条件允许,企业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设置独立核算模块,按牌号、规格自动归集销售额、销售数量、单价、购货单位(是否为关联方)及发票信息等,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出厂价格,并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比对,自动判定适用的税额档次并预警异常,供企业复核确认后据以申报。

  现有系统暂不具备分牌号自动归集与校验功能的啤酒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辅助台账补录数据,按牌号、规格建账,逐笔记录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发票号码、销售额、销售数量、单价,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出厂价格,并比对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据以判定适用的税额档次。

  在此基础上,生产企业应建立月度价格监控机制,在申报前完成税额档次适用准确性复核,如发现数据异常或税额档次变化,应及时复核原因并留存书面说明,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交叉核对。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4日  版次:06

  作者:秦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