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计税规定及发票开具流程
发文时间:2026-5-18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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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的变化,不少人存在疑问,税率是多少、计税方式怎么选、开票有何具体要求等,为帮大家精准把握政策变化、规范税务处理,本文梳理了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的政策规定及发票开具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目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生产生活服务项下的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税率为百分之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计算方法

  01 一般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但允许差额扣除。

  差额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温馨提醒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适用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当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产生的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为90万元(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1万元,该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则:

  当月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1+税率)*税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0-90)/(1+6%)*6%-0.1

  ≈0.47万元

  旧政策规定

  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计税方式(2025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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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以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

  假设B公司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产生的含税销售额5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为30万元(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按照现在的政策,当月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50/(1+1%)*1%

  ≈0.50万元

  旧政策规定

  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方式如下(2025年12月31日前):4f0d48e7b1822928597a6e35d54082c1_9a9f49af4c29d59662d6ab440725d558.png

  三、差额征税的开票流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否则,不得扣除。

  步骤一:项目信息维护

  进入“项目信息维护”页面,进行项目信息维护,选择“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否”。3177eabff0697c012fbae1103056a335_011528464f54ca0f5525fdc2d4bcde1c.png

  步骤二:发票开具

  在“立即开票”弹窗,选择票类、“差额征税”选“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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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三:录入开票信息

  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录入购买方信息,选择项目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填写“含税销售额”,“凭证类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录入“凭证合计金额”、“本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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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四:发票预览

  发票预览如下,左上角显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税率/征收率”栏为“***”,备注栏显示“扣除额”,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即可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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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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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