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计税规定及发票开具流程
发文时间:2026-5-18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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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的变化,不少人存在疑问,税率是多少、计税方式怎么选、开票有何具体要求等,为帮大家精准把握政策变化、规范税务处理,本文梳理了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的政策规定及发票开具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目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生产生活服务项下的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税率为百分之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计算方法

  01 一般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但允许差额扣除。

  差额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温馨提醒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适用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当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产生的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为90万元(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1万元,该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则:

  当月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1+税率)*税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00-90)/(1+6%)*6%-0.1

  ≈0.47万元

  旧政策规定

  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计税方式(2025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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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以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

  假设B公司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产生的含税销售额5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为30万元(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按照现在的政策,当月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50/(1+1%)*1%

  ≈0.50万元

  旧政策规定

  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方式如下(2025年12月31日前):4f0d48e7b1822928597a6e35d54082c1_9a9f49af4c29d59662d6ab440725d558.png

  三、差额征税的开票流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否则,不得扣除。

  步骤一:项目信息维护

  进入“项目信息维护”页面,进行项目信息维护,选择“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否”。3177eabff0697c012fbae1103056a335_011528464f54ca0f5525fdc2d4bcde1c.png

  步骤二:发票开具

  在“立即开票”弹窗,选择票类、“差额征税”选“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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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三:录入开票信息

  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录入购买方信息,选择项目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填写“含税销售额”,“凭证类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录入“凭证合计金额”、“本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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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四:发票预览

  发票预览如下,左上角显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税率/征收率”栏为“***”,备注栏显示“扣除额”,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即可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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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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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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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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