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不动产、土地、股票、金融商品差额)
发文时间:2026-5-20
作者:万伟华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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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不征增值税不是免税,而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重组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

  重组资产不征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确定与企业所得税是否特殊性税务处理无关,根据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或作价确定。

  一、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1)增值税非差额扣除的资产

  Ⅰ、无偿划转:

  ①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划入方未获得进项抵扣,划入方再转让这些资产将按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账面净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账面净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不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的,虽划入方没有实际支付对价,但划出方需要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划入方可按公允价值和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Ⅱ、有偿转让包括合并分立等:

  ①适用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转让方作为重组不征收增值税,受让方虽按资产公允价值支付了对价,取得进项为0元,无法抵扣。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不适用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转出方需要按视同销售或取得对价,以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受让方按资产公允价值支付了对价,受让方可按公允价值和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2)增值税可差额扣除的资产

  对于可以差额计税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执行“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Ⅰ、无偿划转:

  ①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划入方虽未支付对价(权益性交易),应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作为可扣除的原价或作价;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账面净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账面净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不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的,虽划入方没有实际支付对价,但划出方需要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划入方可按公允价值和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或以公允价值作为差额扣除原价或作价。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Ⅱ、有偿转让包括合并分立等:

  ①适用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转让方作为重组不征收增值税,受让方按资产公允价值支付了对价,以公允价值作为扣除原价或作价。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不适用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转出方需要按视同销售或取得对价,以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受让方可按公允价值和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或以公允价值作为差额扣除原价或作价。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重组中股票、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金融商品可以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应区分无偿划转和有偿重组分别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无偿划转

  Ⅰ、股票

  无偿划转方式下,无论是否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政策,股票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对转让方以买入价为卖出价,受让方以转让方卖出价为买入价。

  无偿划转方式下,无论是否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转出方的原买入价开具发票(如需,下同),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转出方的原买入价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Ⅱ、股票之外的金融商品没有“无偿转让股票”的政策

  ①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划入方的买入价应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即原买入价确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转出方的原买入价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转出方的原买入价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不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的,虽划入方没有实际支付对价,但划出方需要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划入方应按公允价值确定买入价。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2)有偿转让包括合并分立等(包括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

  ①适用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转让方作为重组不征收增值税;②不适用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转出方按视同销售或取得对价,以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两种情形下,受让方均已按资产公允价值支付了对价,应按实际支付的对价公允价值确定增值税买入价(实际成本)。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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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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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2X25年12月31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2X26年4月30日)间隔4个月,且丙公司所在地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2X26年4月30日恢复兑换后的首个汇率未反映计量日的主要经济状况,不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不可直接采用该汇率,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估计要求对该汇率进行必要调整以确定对丙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