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就业,当前不宜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处理带薪年休假争议
发文时间:2026-6-2
作者:沈鸿伟律师
来源:法理评析
收藏
479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发布后,因为此前对征求意见稿有过深入研究,也写过不少文章,我在周二晚上就做了一场对暂行规定详细解读与实务操作的直播。周四又花了几个小时的时间,写了一份6000多字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模版)》: 在看到刘昊斌律师关于"超龄劳动者到底有没有年假"的文章,奉劝劳动法律师"认清自己的水平"后,很受刺激,于是周五晚上在视频号开了一场直播,反驳刘昊斌律师的观点,并在周六将直播内容整理成一篇普法文章,在公众号上发布:为什么说超龄劳动者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吴博文法官和刘昊斌律师的反驳。

       周六上午听刘秋苏律师在海辉律师事务所分享劳动法律师的案源开拓,聊到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刘律师非常勤奋高效,周日就发了一篇非常详细全面的分析文章:。

       以下这篇是我的老朋友浙江湖州的沈鸿伟律师关于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文章,沈律师的文章一贯以严谨务实著称,故征得沈兄同意,予以转发。

       说实在话,关于这个问题,有争议有争论很正常,大家理性探讨,但应该互相尊重,没必要贬低同行。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继续留言讨论。

       2026年5 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我国超龄劳动者权益内容、保护模式和争议处理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完善规定。该暂行规定出台后,不少劳动法领域的法官、律师忙着解读。其中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超龄劳动者就业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针对这个问题,有观点持肯定说,有观点持否定说。其中持肯定说的代表人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应该算一个。他在《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路径选择及法律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提及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但是带薪年休假亦属于休息休假的范畴。国家设置带薪年休假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超龄劳动者同样需要通过休息休假恢复劳动力。再考虑到平等原则,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有权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进而,如果用工主体未安排休年休假、超龄劳动者本人也没有休的,对超龄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工主体应当依法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实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就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比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川01 民终940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截止2024年9 月20 日,卢某2024年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7 天(264天÷365天×10天)。

       笔者以为,当前不宜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处理带薪年休假争议,具体理由如下:

       1.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此处的休息休假指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2、《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是现成的,为什么《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中还要讲“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言下之意,现行的规定不适用,至少是不适应超龄劳动者就业。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超龄劳动者绝大多数是累计工作满20年的人员,如果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是非常高的,立法和司法上都要进行利益衡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成本过高,是否能够实现纲要这一目标,是值得怀疑的。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为,在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前,超龄劳动者就业,当前不宜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处理带薪年休假争议。

       当然,实务中应当注意两点:

       1、《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第五条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实行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应当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一些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在《用工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超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税务部门谈夯实社保费缴费基数

税务部门谈夯实社保费缴费基数

最近有媒体报道,有地方税务局及人社部门人士称,今年以来,社保基数夯实正在多地抓紧落实。许多地方要求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全额实缴,今年需达到的夯实率从65%到100%不等。针对相关说法,记者采访了社保领域专家、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了解到税务部门正结合实际,分类分步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坚决不搞"一刀切"。

一、推进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未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主任张卉介绍,在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夯实缴费基数这一问题上,税务部门分步推进、分类施策,不简单搞"一刀切",不强制要求"一步到位"。

张卉表示,考虑到当前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2026年以来,税务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范围为"有缴费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即使对大中型企业,也坚持"一企一策",允许其在合理时限内分步爬坡,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外,税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仅规范当期缴费基数,不溯及既往,更没有开展集中性欠费清缴,当然,对职工投诉举报等涉及以前年度的个案则主要依托各地业已建立的社保费争议处理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的原则稳妥处置。

张卉表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也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支持和监督。"

二、推进社保合规缴费,实现三方共赢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机制,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就相应越高。近年来,随着职工退休小高峰到来,社保费争议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职工离职即举报用人单位不全额缴纳社保费的现象日益增多。

对这类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缴费基数不实既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也将拖低未来养老金水平,损害参保人利益。同时,企业方面也面临风险。

比亚迪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有通过低报社保缴费基数来缩减当期人力成本的认识,但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容易埋下隐患。在发生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时,企业不仅面临补缴社保费,还要加收滞纳金,更可能因失信行为影响融资与商务合作,其隐性损失远超当时所"节省"的账面金额。比亚迪集团近年来主动提升社保合规水平,提高社保基数夯实率,将其视为一项具有战略价值的长期投资,不仅筑牢了合规经营的底线,也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增强社会保险体系可持续性。"推进社保合规缴费,既有利于社保基金可持续增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保费争议,最终实现国家稳定、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障的三方共赢。"朱青说。

[来源]新京报(2026年8月14日),另见中国税务报相关报道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解读

近日,陕西省审计厅印发《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两个文件,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划定标准、明晰路径,推动审计监督提质增效。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由陕西省审计厅研究编制。该文件聚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全过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区域治理核心职责,包括重大政策落实、区域规划政策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管理、经济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民生保障与改善、廉政履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9个方面,梳理、归纳119项审计发现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及其参考审计方法、参考调阅资料清单和常用法律法规,将问题划分为必须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三种类型,为现场审计工作提供标准化、实操化"说明书",助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简称《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陕西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清单》包括三类,分别面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结合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聚焦重点工作,立足审计实践,覆盖37个不同领域,有针对性地列出风险点98个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梳理典型问题表现415类。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审计厅向有关省管干部发放,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常态化开展履职风险预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严守底线、常态化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筑牢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前置防线。

[来源]陕西省审计厅(陕西日报2026年8月14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