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其他应付款”科目成为“风险筐”
发文时间:2026-6-8
作者:李明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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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归集与企业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核算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押金等暂收款项,以及员工代垫费用、内部往来款项等。实务中,因“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名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未做到合规处理,容易导致涉税风险。

  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未申报纳税

  审核人员发现,Y公司收到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30600元,因企业管理层尚未决定这笔资金如何使用,财务人员作了如下处理:借记“银行存款”306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0600元,该笔手续费返还收入一直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作财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Y公司未将手续费返还收入30600元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税务风险。

  同时,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口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若未开具发票,企业应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经审核人员辅导,Y公司调整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30600元,贷记“其他收益”28867.92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2.08元,并将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于未开具发票,Y公司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审核人员提醒,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Y公司收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计入收入后,若发放给财务人员作为奖励,企业按照工资薪金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租赁保证金抵租金,未及时确认收入

  Y公司将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出租给A公司使用,收取租赁保证金8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8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80000元。审核人员查阅企业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约定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无其他争议的,租赁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承租人。截至审核时,上述租赁合同已到期,但因A公司拖欠租赁款,Y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以A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抵租金。

  审核人员发现,Y公司未及时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租赁保证金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存在未及时确认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收入的风险。对此,财务人员表示,由于租赁保证金抵租金的协议没有现金流入,A公司也没有索要租金收入发票,故没有及时确认租金收入。

  案例中,由于Y公司与A公司已经约定以租赁保证金抵租金,Y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应借记“其他应付款”8000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73394.5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5.5元。Y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确认租金收入73394.5元,并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租金收入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界定条件

  审核人员发现,Y公司收取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稳岗补贴300000元,具体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30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00000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笔财政补贴为国家发放,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审核人员查阅Y公司稳岗补贴相关材料,发现企业有资金专项用途拨付文件。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规定,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人社部对稳岗补贴有具体管理要求。但审核人员进一步分析企业财务处理,发现Y公司未对该资金以及使用期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也未按照人社部发〔2024〕40号文件规定仅限单位内使用。据此,Y公司取得的稳岗补贴,不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Y公司取得的补贴不属于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Y公司应借记“其他应付款”300000元,贷记“其他收益”300000元,并将此笔款项计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审核人员向Y公司财务人员仔细介绍了财政性资金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辅导企业将该笔稳岗补贴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审核人员提醒,Y公司收取的稳岗补贴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此时企业使用稳岗补贴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摊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6月05日  版次:07   作者:李明圆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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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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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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