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837号令解读:对外投资新规的三大升级、两项填补、一条红线
发文时间:2026-6-2
作者:湛益祥 林美辰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收藏
947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837号令”),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这不是对现有对外投资领域部门规章的简单修修补补,而是中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的顶层重构。

  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聚焦企业最为关切的三个问题:新规相较旧体系发生了哪些根本变化?以往惯用的“先投资后补手续”是否仍然可行?在新规生效前的一个月内,企业应如何部署合规工作?

  一、立法层级的根本提升:从分散规章到统一行政法规

  837号令施行之前,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框架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等部门规章构成。这些规定分散于不同主管部门,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依据,同时在个人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反制措施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

  837号令依据《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由国务院制定,将法律层级提升至行政法规,从而确立了对外投资领域统领性规范的地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该令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三大制度升级:与11号令、3号令的比较

  相较于原有的部门规章体系,837号令在适用主体、监管及处罚力度三个维度显著升级。

  (一)适用主体的扩展:个人被明确纳入监管

  原11号令与3号令:适用范围均限于“境内企业”,个人境外投资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837号令:第二条将“居民个人”明确列为投资者主体,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此前通过SPV、代持等方式进行的个人境外投资,将面临合规要求和风险。

  (二)监管方式的丰富:新增安全审查与反制

  原11号令与3号令:主要采用“核准备案+信息报告”模式。

  837号令:构建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安全审查+反制措施”的四重监管框架。其中第十五条确立的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此前部门规章层面缺失的,可能成为影响后续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推进的关键。

  (三)处罚力度的强化:从象征性罚款到高额处罚

  原11号令与3号令:限期改正、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7号令:第二十七条设置梯级处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投资额10‰以下的罚款,并可附加3年内不受理新申请或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即便仅涉及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如抢跑),也可处投资额1‰至5‰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对于大额的境外投资项目,罚款金额可能达到千万元级别,违规成本显著上升。

  三、两项制度填补:服务保障与海外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837号令并非单纯对外投资监管体系构建,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构建了“服务—管理—保护”三位一体的框架。

  (一)全链条服务保障(第六条至第九条)

  该规定明确建立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整合外事、法律、财税、金融、海关、贸促等资源,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网络。企业未来可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更透明的投资环境信息及安全风险提示。

  (二)海外权益保护工具箱(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该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驻外外交机构的领事保护与协助义务(第二十条);投资壁垒调查及反制机制(第二十三条);与《反外国制裁法》衔接的反制清单(第二十四条);针对歧视性措施的“对等反制”(第二十五条)。这意味着当企业海外投资遭遇不公正待遇时,我国将予以干预和保护。

  四、出口管制的红线要求

  该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践中容易被忽视但法律风险极高的条款。该条明确禁止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技术指导、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数据。

  典型高风险场景包括:境内研发团队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远程技术指导;安排境外员工来华培训核心技术;将境内客户数据传至境外数据中心。建议企业在7月1日前,对涉及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出境的境外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合规评估。

  五、企业行动指南:三步走

  距离837号令施行不足一个月,建议企业按以下优先级采取行动。

  第一步(立即执行):存量项目合规体检。对照第二条(主体范围)、第十三条(出口管制)、第十五条(安全审查),筛查是否存在个人名义境外投资未办手续、是否存在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的违规出境、是否有对国家安全影响的境外投资等问题。发现问题后尽快启动合规整改,争取主动。

  第二步(两周内):新项目流程调整。将安全审查纳入项目立项的必经环节,提前准备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评估核准备案的时间安排,预留更为充裕的审批周期。

  第三步(7月1日前):内部制度与合同更新。修订投资决策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合规义务;在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中加入合规承诺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

  六、结语

  837号令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从规模扩张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治理阶段。对出海企业而言,这不仅是合规义务的增加,更提供了更稳定的制度预期与更完善的权益保护。建议企业及法务团队应当在新规正式施行前完成合规自检,将政策变化转化为自身的竞争优势。


       作者简介

  湛益祥  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stevenzhan@allbrightlaw.com

  林美辰  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lilylin@allbrightlaw.com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解读

近日,陕西省审计厅印发《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两个文件,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划定标准、明晰路径,推动审计监督提质增效。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由陕西省审计厅研究编制。该文件聚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全过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区域治理核心职责,包括重大政策落实、区域规划政策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管理、经济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民生保障与改善、廉政履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9个方面,梳理、归纳119项审计发现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及其参考审计方法、参考调阅资料清单和常用法律法规,将问题划分为必须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三种类型,为现场审计工作提供标准化、实操化"说明书",助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简称《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陕西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清单》包括三类,分别面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结合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聚焦重点工作,立足审计实践,覆盖37个不同领域,有针对性地列出风险点98个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梳理典型问题表现415类。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审计厅向有关省管干部发放,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常态化开展履职风险预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严守底线、常态化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筑牢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前置防线。

[来源]陕西省审计厅(陕西日报2026年8月14日报道)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2X25年12月31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2X26年4月30日)间隔4个月,且丙公司所在地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2X26年4月30日恢复兑换后的首个汇率未反映计量日的主要经济状况,不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不可直接采用该汇率,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估计要求对该汇率进行必要调整以确定对丙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