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701民初3469号博乐市某灯具城、孙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10-2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收藏
12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2701民初3469号

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经营者:陈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

原告:孙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孙某与被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的经营者陈某、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支付材料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1月8日在原告某灯具城店拿材料货款10,000元,欠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但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未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上述事实证据充分,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孙某明确放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材料系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的,被告应向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支付材料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的经营者陈某与原告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被告于2023年1月8日向原告孙某出具欠款单,内容为“今欠孙某材料款10,000元(壹万元)2023年1月12日之前付3000元(叁仟元整)。”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书写身份证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提交的欠款单及二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从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购买材料,并向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共同经营人出具欠款单,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案涉欠款单未约定总价款支付时间,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可以随时主张,欠款单中载明欠付材料款10,000元,故对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材料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某该债权的主张,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支付材料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博乐市某灯具城已预交),由被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美玲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明瑞

注:申请执行期限为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推荐阅读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解读

近日,陕西省审计厅印发《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两个文件,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划定标准、明晰路径,推动审计监督提质增效。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由陕西省审计厅研究编制。该文件聚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全过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区域治理核心职责,包括重大政策落实、区域规划政策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管理、经济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民生保障与改善、廉政履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9个方面,梳理、归纳119项审计发现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及其参考审计方法、参考调阅资料清单和常用法律法规,将问题划分为必须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三种类型,为现场审计工作提供标准化、实操化"说明书",助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简称《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陕西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清单》包括三类,分别面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结合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聚焦重点工作,立足审计实践,覆盖37个不同领域,有针对性地列出风险点98个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梳理典型问题表现415类。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审计厅向有关省管干部发放,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常态化开展履职风险预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严守底线、常态化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筑牢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前置防线。

[来源]陕西省审计厅(陕西日报2026年8月14日报道)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2X25年12月31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2X26年4月30日)间隔4个月,且丙公司所在地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2X26年4月30日恢复兑换后的首个汇率未反映计量日的主要经济状况,不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不可直接采用该汇率,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估计要求对该汇率进行必要调整以确定对丙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