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04执6746号王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3-28
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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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延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陕西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集团延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被诉讼中保全的账户中扣划案件受理费62767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0元给申请人,扣减后剩余金额作为实际偿还申请人的本金;二、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5日期至2023年6月20日,按月利率1.25%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4年1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延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持有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66.6667%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川县XX一期窑洞,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11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存款2031114元、扣划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00元,以上共计204521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8153元,剩余1877061元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62767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0元,剩余112439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某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执6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浩

审判员  杨 繁

审判员  吴君帅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卜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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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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