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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 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与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881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为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小鹏名下的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7.142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精煤有限公司名下,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已履行完所有还款义务,执行费500元已缴纳,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神木市腾茂煤业有限公司、郭小鹏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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