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201执恢1052号之一哈密伊州区某某租赁部、新疆某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5-2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收藏
1814

申请执行人:哈某,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经营者:顾某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系哈密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中梁村13-42号。

被执行人:徐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44号4号楼2单元403室。

被执行人:全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98号3号楼2单元1802室。

被执行人:周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联路727号景阳小区45号楼3单元103室。

哈某申请执行新疆某公司、马某、徐某、全某、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20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疆万涛项目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马涛、徐有智、全万学、周文年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91775.87元及利息,执行费5805元。因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马某、徐某、全某、周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马某、徐某、全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4年12月7日、2025年1月2日、2月11日、4月7日、4月17日、5月6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马某、徐某、全某、周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已经冻结,无扣划资金,冻结期限于2026年12月5日到期,到期续冻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2024年12月7日前往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均反馈为无登记。

四、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文年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某房产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2025年5月15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全万学(610125196906216216)持有的新疆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价值391775.87元的股权,占比3.92%。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处置上述股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2025年5月15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马涛(650121198903103217)持有的新疆万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价值391775.87元的股权,占比3.92%。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处置上述股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五、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马某、徐某、全某、周某的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

六、2025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万涛项目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马涛、徐有智、全万学、周文年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202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马某配偶阿某某为裁定执行财产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徐有智配偶张莉莉为裁定执行财产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八、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有关联案件1件、马某有关联案件10件、徐某有关联案件0件、全某有关联案件1件、周某有关联案件1件,均未执结。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91775.87元及利息,执行费5805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推荐阅读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解读

近日,陕西省审计厅印发《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两个文件,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划定标准、明晰路径,推动审计监督提质增效。

《2026年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考指引(共性问题)》由陕西省审计厅研究编制。该文件聚焦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全过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区域治理核心职责,包括重大政策落实、区域规划政策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管理、经济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民生保障与改善、廉政履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9个方面,梳理、归纳119项审计发现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及其参考审计方法、参考调阅资料清单和常用法律法规,将问题划分为必须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三种类型,为现场审计工作提供标准化、实操化"说明书",助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提示清单》(简称《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陕西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清单》包括三类,分别面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结合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聚焦重点工作,立足审计实践,覆盖37个不同领域,有针对性地列出风险点98个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梳理典型问题表现415类。清单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审计厅向有关省管干部发放,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常态化开展履职风险预警,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严守底线、常态化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筑牢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前置防线。

[来源]陕西省审计厅(陕西日报2026年8月14日报道)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2X25年12月31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2X26年4月30日)间隔4个月,且丙公司所在地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2X26年4月30日恢复兑换后的首个汇率未反映计量日的主要经济状况,不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不可直接采用该汇率,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估计要求对该汇率进行必要调整以确定对丙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