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若该企业过期的食品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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