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只减增值税不减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03-06
作者:高鹏话税
来源:高鹏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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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对增值税16%税率降低至13%,10%降至9%。由于上述税率下降,适用6%税率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将减少,为了保证税负只减不降,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借此机会,谈谈我对中国税制结构性改革的看法。


  一、发达国家税改趋势


  从世界税制的演进趋势来看,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是降低所得税税率,提高或维持货劳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在筹集财政收入中的作用。这也非常容易理解:企业所得税是对经济利润的课税,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分配方式,其中的资本、技术分得了绝大多数利润,而这两者恰恰是流动性最高的,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灵活配置,再加上国际避税,引发了各国之间的所得税竞争,降低所得税税率,就好比我国部分地区的税收洼地。而货劳税,尤其是增值税,在普遍的消费地课征下,税收收入是无法转移至其他国家的,且纳税人税负痛感低(未计入利润表),通过发票制度易于管理,征管成本低,税收中性强,经济效率高,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征增值税,越来越多的国家维持甚至提高增值税税率。


  二、为何减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既然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如此受青睐,为何我国却“逆全球化”,降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呢?社会也曾多次呼吁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只见税收优惠出台,法定税率却纹丝不动。


  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我国经济是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资本逆差巨大,外国依托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在我国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润。如果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意味着我国对外国资本课征的税收将减少,而这很难通过提高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来弥补,因为我国与各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几乎均将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制在10%以内,其中不乏条件免税条款(如新加坡)。因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最大的受益主体,不是中国人民,不是中国企业,而是外国资本。


  中国选择降低增值税税率的考虑,一方面增值税是主体税种,效果立竿见影,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增值税的降低最能让利于消费者,例如之前17%降低16%,发改委即发文要求对成品油油价作相应调整,即在行政管制下,增值税减免的实惠全部让给了消费者。这对于提振内需有帮助。但几个点的差异,对提振内需影响确实有限,何况减免优惠没有政府价格管制下,也很可能绝大部分由企业享受。内需问题的根源,更多的在于收入水平、消费文化和储蓄文化。


  三、其他路径选择


  个人认为,增值税是筹集财政收入的最佳税种,否则增值税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被各国政府青睐,因此中国不应将减税的重心集中于增值税,而应维持现有税率(当前税率在国际上也主流水平),为其他税种的简并和优化提供空间,对保留税种的不合理之处尽快调整,尤其是避免重复征税。重复征税违背了最基本的量能课税原则,最影响税制的群众基础,典型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公司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取得股息免税问题,只有不征、免税的唯一答案。再如印花税借款合同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3年期借款一次签和分三年签,税负相差3倍,违反税法设计的基本原理。


  增值税方面,目前过于复杂,免税、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加计抵扣、计算抵扣、即征即退,层出不穷,有损增值税税收中性,加大了征管难度,带来套利空间。增值税的特色是抵扣机制,目前税制下通过筹划,一方虽然多交税,但交易双方合计税负减少的情形很普遍,双方协商谈判如何分配而已,探讨个体税负率水平缺乏意义。当然,当前增值税也对企业的税务规划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他税种方面,可以取消印花税,印花税所谓提升纳税遵从水平,实际意义有限,在普遍的核定征收下,成了货劳税。即使查账征收,“合同”概念在实务中亦被作无限制的扩大理解,税收法定主义成了空话。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整合,按公允价作计税依据,对个人持有3套住房以上住房取消现有免税优惠,强化个人持有商业地产的房产税征管。取消从租计征,经济效率差。


  个税方面,同步降低股息税率、降低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保证个人投资公司取得股息的综合税率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相同。明确将个人投资资管产品取得收入纳入征税范围,辅以年免税额优惠。


  重新定位社保功能,重基础保障,轻强制储蓄。降低社保费费率,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设置最高基数限额但严格征管,包括农民工的社保问题。由于很多行业人员流动性高,简化社保登记程序,将短期用工也纳入征管对象。实际上社保费的征收,对企业雇佣人力是存在歧视的,企业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水平以替代人力投入,反而节约社保费支出,这对企业吸收就业是不利的。


  提高特定消费品消费税税率,尤其是大额的奢侈消费品,如豪车豪宅豪华游艇私人飞机等。完善土地增值税,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口径,合理税制,取消不合理条款,如清算项目划分过细,乃至采取累积清算制度。


  所谓税收法定,最实在的不是立法程序有无经人大会通过,不是名称是法还是暂行条例,而是,关乎多大能力交多少税,即平等对待、量能课税、税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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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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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