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保险代理)人佣金个税—非驴非马四不像
发文时间:2019-02-09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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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学习新个税法中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计税,由于保险代理人佣金政策与证券经纪人一致,因此,下文均以证券经纪人为例。


  老规矩,先分析政策,再举案例。


  根据新个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有以下变化:


  实行综合计税法(居民纳税人)。按年综合计税,适用3%-45%的综合税率,相比较原来20%、30%、40%的分档税率,对于大部分中低收入的经纪人来说,税率下降。


  展业成本扣除比例调低。由原来的40%调整为25%,由于扣除比例降低,计税依据有一定的上升。


  明确展业成本的计算基础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由于老法语境下仅仅明确展业成本的比例,但没有明确展业成本的基数是不含税收入的80%还是全额,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次进行了明确。


  支付方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政策疑惑:财税[2018]164号文件明确: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但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仅有工资薪金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劳务报酬应按按第八条的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并不能适用累计预扣法。两个文件事实上互相是矛盾的,不仅如此,累计预扣法适用的预扣率表事实上为新税法中的年综合税率表(3-45%),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表事实上为老法中的劳务报酬税率表(20%、30%、40%),两者的预扣税负相差很大。


  春节前,总局通过12366问答的形式,明确证券经纪人及保险代理人劳务报酬的计税参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解决了操作层面的问题,但两个文件之间冲突的“硬伤”通过“12366问答”的形式解决,实在太不严谨了。


  虽然实行累计预扣法,但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税款时,仅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不减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需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综上,证券经纪与保险代理劳务报酬,所使用的政策,既不完全像工资薪金,又不像其他性质的劳务报酬。文件依据不仅有财税文件、总局公告,还需要引入总局2月1日的《新个税常见疑问30答》(不知道以后总局会不会把这个30答作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活脱脱的非驴非马的四不像。


  案例:


  某证券经纪人2019年每月从某证券公司取得佣金20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房贷利息及赡养老人各1000元),没有其他扣除。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总局规定,证券经纪人增值税按月纳税,由于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相应附加税费。


  在证券公司支付佣金时,每月只扣除5000元费用,不扣除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佣金收入20000×(1-20%)=16000


  每月展业成本16000×25%=4000


  每月扣除展业成本后收入16000-4000=12000


  每月预扣预缴:


  一月:(12000-5000)×3%=210


  二月:(12000×2-5000×2)×3%-210=210


  ……


  证券公司全年预扣预缴(12000×12-5000×12)×10%-2520=5880


  该经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12000×12-5000×12-2000×12-2000×12=36000


  该经纪人实际应纳税额36000×3%=1080


  第二年汇算清缴可以申请退税:5880-1080=4800


  延伸知识点:对于月佣金收入超过10万元的经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将佣金收入还原成不含税收入,同时,允许扣除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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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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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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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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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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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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