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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所以因自然灾害造成在建工程的损失,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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