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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所以企业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增值税凭证在没有最终核实前需要先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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