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笑不得的个税预扣缴
发文时间:2018-12-21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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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其月度收入波动有多大,年末时,其被预扣缴的个税,与全年实际应纳的个税,数学上不存在差异,无需办理补退税。如果某月计算扣缴金额为负数就按负数处理,但不退税年内可抵。


大多数员工属于中低收入者,其所得只会适用第一档税率,则纳税非常平均,与过去的计算结果基本相同。


比如,月薪1万元,每月附加及其它扣除2千。这个水平的员工,全年收入12万,附加及其它扣除2.4万,经计算则:


全年应纳税=(12万-6万-2.4万)×3%=1,080元,月均90元。


预扣缴时,按此方法,每月都扣缴90元,全年扣缴1,080元


预缴与汇算无差异。


如果是工资较高的员工,全年跨了税率档次,因为前期会适用低档税率,所以还将享受递延纳税的效果。


比如,月薪2万元,每月附加及其它扣除2千。这个水平的员工,全年收入24万,附加及其它扣除2.4万,则:


全年应纳税=(24万-6万-2.4万)×20%-16920=14,280元,月均1190元。


预扣缴时:前两月390,第三月600,后八个月1300,末月2500元,合计14,280元。


所以,也不用退补,但递延纳税了。


哭:劳务报酬天翻地覆


劳务报酬的扣缴方式,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汇算差异,让人费解。


按税务总局随公告的解读,说这样设计是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操作”,这个理由不好。制定预扣缴办法是法律的规定,所以预扣缴方案应该遵循税法原则,均衡税负,让汇算差异尽量小,不应该仅仅以“方便扣缴义务人操作”为目的。


扣缴义务人拥有专业的财务团队和人员,并且收取了2%的手续费,为什么还要以他们的方便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呢?很难相信。


我们看一看情况。


如果一个人是劳务提供者,每月跟上个例子的员工一样,也有2千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2.4万元扣除。那么,如果每月收入1万(不含增值税金额),没买社保,他全年的个税是多少呢?


全年所得额=120000万×80%-6万-2.4万=12,000


全年应纳税=12,000×3%=360元,月均30元。


但劳务报酬计算下,每月预扣缴的情况是:


每月1万元,应扣个税=10000万×80%×20%=1600元


全年预扣19200元!


汇算退税=19200元-360元=18,840元!


预扣金额是实际应税金额的53倍!这个差异不是一般化的大。


仅仅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就提前占用个人巨大税金。由于个人收入月复一月,退税最快在次年3月以后甚至更晚,所以,这在事实上几乎变成了永久性差异,成为了加税政策。这与当前减税降费的提法不相容。


当然,有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收入以工资为主,平时提供劳务挣点小钱,这种情况差异不大,但预缴制度不应该只立足一部分人群。


另外,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时,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表,这个税率表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猜测,应该是把老税法下的、已被废止的“畸高加成”的规定复活了,这一点缺乏严肃性。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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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