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笑不得的个税预扣缴
发文时间:2018-12-21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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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其月度收入波动有多大,年末时,其被预扣缴的个税,与全年实际应纳的个税,数学上不存在差异,无需办理补退税。如果某月计算扣缴金额为负数就按负数处理,但不退税年内可抵。


大多数员工属于中低收入者,其所得只会适用第一档税率,则纳税非常平均,与过去的计算结果基本相同。


比如,月薪1万元,每月附加及其它扣除2千。这个水平的员工,全年收入12万,附加及其它扣除2.4万,经计算则:


全年应纳税=(12万-6万-2.4万)×3%=1,080元,月均90元。


预扣缴时,按此方法,每月都扣缴90元,全年扣缴1,080元


预缴与汇算无差异。


如果是工资较高的员工,全年跨了税率档次,因为前期会适用低档税率,所以还将享受递延纳税的效果。


比如,月薪2万元,每月附加及其它扣除2千。这个水平的员工,全年收入24万,附加及其它扣除2.4万,则:


全年应纳税=(24万-6万-2.4万)×20%-16920=14,280元,月均1190元。


预扣缴时:前两月390,第三月600,后八个月1300,末月2500元,合计14,280元。


所以,也不用退补,但递延纳税了。


哭:劳务报酬天翻地覆


劳务报酬的扣缴方式,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汇算差异,让人费解。


按税务总局随公告的解读,说这样设计是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操作”,这个理由不好。制定预扣缴办法是法律的规定,所以预扣缴方案应该遵循税法原则,均衡税负,让汇算差异尽量小,不应该仅仅以“方便扣缴义务人操作”为目的。


扣缴义务人拥有专业的财务团队和人员,并且收取了2%的手续费,为什么还要以他们的方便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呢?很难相信。


我们看一看情况。


如果一个人是劳务提供者,每月跟上个例子的员工一样,也有2千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2.4万元扣除。那么,如果每月收入1万(不含增值税金额),没买社保,他全年的个税是多少呢?


全年所得额=120000万×80%-6万-2.4万=12,000


全年应纳税=12,000×3%=360元,月均30元。


但劳务报酬计算下,每月预扣缴的情况是:


每月1万元,应扣个税=10000万×80%×20%=1600元


全年预扣19200元!


汇算退税=19200元-360元=18,840元!


预扣金额是实际应税金额的53倍!这个差异不是一般化的大。


仅仅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就提前占用个人巨大税金。由于个人收入月复一月,退税最快在次年3月以后甚至更晚,所以,这在事实上几乎变成了永久性差异,成为了加税政策。这与当前减税降费的提法不相容。


当然,有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收入以工资为主,平时提供劳务挣点小钱,这种情况差异不大,但预缴制度不应该只立足一部分人群。


另外,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时,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表,这个税率表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猜测,应该是把老税法下的、已被废止的“畸高加成”的规定复活了,这一点缺乏严肃性。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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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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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