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6]3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12-22
文号:银发[2016]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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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形成一定产业集群和市场规模,成为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服务民生的重要助推力量。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居于核心地位,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为增强我国银行卡清算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完善支付体系、发展普惠金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法律制度,夯实市场基础

  结合市场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新问题,加快推进支付结算条例立法进程,完善银行卡清算业务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打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相关司法政策、银行卡领域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标准,促进银行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原则和标准的明确统一。

  二、完善标准体系,支撑产业发展

  加快新兴支付服务相关标准研制工作。鼓励市场自主制定满足创新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构建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多层次银行卡标准体系。健全检测体系,强化银行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支持银行卡市场主体、行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探索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融合,推进金融集成电路(IC)卡、移动支付等优势标准国际化,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三、落实财税政策,促进银行卡普及应用

  针对银行卡产业特点,统筹完善银行卡跨行交易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配套措施。落实特约商户及时足额进项抵扣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关规定,提高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不得对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用卡权利。

  四、完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稳妥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支持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设立信用卡公司,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逐步实现信用卡利率、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市场化定价,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构建有效促进行业平衡发展的银行卡价格体系。鼓励发卡机构通过保险合作等方式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发展银行卡客户损失补偿保险。建立健全安全与效率兼顾、创新与规范结合、监管标准一致的银行卡市场监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准入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诚信,打击银行卡领域不正当价格、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合理产业布局,促进协同发展

  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坚持需求导向,加强统筹规划,引导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全球性、国际区域性、全国性银行卡清算网络等差异化定位,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银行卡清算服务体系。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横向合作,在产品、服务、技术、网络等方面优势互补,实现竞合发展。引导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基础平台和行业引领作用,推动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产业链格局,促进发卡、收单、转接清算、机具生产、检测认证、外包服务等各类银行卡市场参与者合作共赢。

  六、拓展应用场景,加快推广金融IC卡

  积极推广金融IC卡,加快完成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努力打破区域分割和行业界限,促进金融IC卡应用与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协同推进。在交通领域加快推广应用电子现金,充分发挥金融行业标准和银行卡网络的优势,助推交通领域实现支付服务跨区域互联互通。推动金融IC卡在教育、医疗、市政、旅游等行业一卡多应用,促进相关行业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完善非接触式受理环境,充分发挥非接触式支付应用的便利、安全优势,促进商场、超市、餐饮、园区等领域支付效率与安全保障双重升级。

  七、深化新兴技术应用,推动支付服务创新发展

  建立完善与账户分类管理体系相适应的银行卡、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支付模式,积极利用支付标记化、电子认证等创新技术,实现账户分类及其相应功能与客户需求、安全保障的多维匹配和有机统一。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安全合规前提下,推进银行卡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业务,加快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支付标记化、物联网、地理位置服务(LBS)等技术与移动支付融合应用,发挥支付服务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创新的基础性作用。

  八、坚持共享理念,服务社会发展

  进一步提升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覆盖面和使用率,有序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机构范围,优化小微商户银行卡支付服务,推进普惠金融纵深发展。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行业协会立足平台优势,依法建立与法院、价格、教育、公安、铁路、财政、税务、工商等多领域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提供信息资源。银行卡清算机构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非法交易监控、防范、识别和报送,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及时查询涉案银行卡和做好取证、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九、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立足产业平台特征,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突出抓好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构架、职能分工体系、薪酬考核机制、人才选拔制度和投融资机制等重点环节,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鼓励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借鉴先进经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十、构筑风险防线,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依法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等金融领域安全审查机制,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切实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政策,健全支付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机制。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在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相关终端、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十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支付体系稳定运行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按照银行卡清算基础设施技术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银行卡清算系统,健全业务连续性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灾备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设立由技术、风控、审计人员组成的“三道防线”,定期开展漏洞排查、内部审计和风险外部评估;健全银行卡清算业务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银行卡产业各方应积极利用新兴技术提升支付安全水平,着力强化创新支付的动态评估、调整和报告机制,加强跨界、跨平台风险防控合作,严守支付风险底线。

  十二、加快“走出去”步伐,提升国际竞争力

  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服务“走出去”专项规划,围绕品牌、网络、产品、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升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市场分类优化全球资源配置,推动银行卡清算服务由跨境支付向境外发卡、全球受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延伸。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完善跨境支付服务,探索跨境贸易领域银行卡支付创新。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外推动发行人民币银行卡产品,结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探索使用人民币进行清算、结算。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紧跟“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完善沿线国家和国内银行卡支付环境,抓住相关国家支付产业转型升级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契机,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互利合作,扩大我国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加强政府间交流协调,充分发挥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和我驻外机构作用,积极把握国际经贸合作和对外援助机遇,借助金融、商务、外交、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合作契机,带动和促进银行卡清算领域国际合作。鼓励丝路基金、中非基金、东盟基金等按照商业原则,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海外投资与国际合作提供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场机构和行业组织要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立安全稳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卡清算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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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颁布的利好

 自1994年我国现行税制总体建立以来,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权的实现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注的重点。抵扣权体现了纳税人的财产利益,抵扣权的实现影响了纳税人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税务机关对于抵扣权的实现却借助扣税凭证这个载体进行了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后来这一时间要求被逐渐提高到360天。其第二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的规定将于2020年3月日起正式废止。

  超过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通常无法获得抵扣,个别企业期间有过特别处理的案例。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34号曾经披露,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准企业对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7.29亿元予以抵扣。审计署的相关检查在某种意义上触动甚至刺激了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范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等期限管理,给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抵扣权受限的纳税人一线生机。

  但是,上述逾期问题一直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历次修改,始终强调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对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很大,但是并未直接提及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期限限制。部分纳税人诟病之处在于抵扣权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限制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等期限的情况下,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纳税人的利益权限进行限制,阻却纳税人合法财产利益的实现。

  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正式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三项期限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举例来说,2017年5月,天马公司从国内其他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7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主管失误,2017年6月12日认证确认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按照当时的抵扣政策,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必须符合特定的客观原因才可以逾期抵扣,因此这10万元一直没有机会抵扣。但是公司财务人员一直坚持不抛弃、不放弃,等待税务总局政策的松动。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新的规定没有所谓客观原因的限制条件,因此这份发票可以在2020年3月1日以后按照税总45号公告进行申报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本身就没有期限限制,不适用上述政策。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的,本身也没有期限限制,不适用上述政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原来的文件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的颁布施行,解决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重大瓶颈,充分保障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实现了政策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巨大进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再次修订:2019年优惠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都着手研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在哪里?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修订后的申报表看似复杂,实际上重点十分清楚:2019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2019年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2019修订版申报表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2019年以来,保险企业直接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业展业成本。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2019年1月1日起,困扰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已久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

  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对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作为扶贫捐赠的典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近日得到国务院扶贫办的公开表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19年,对于这些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文件,给予其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那么,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15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填报要点

  根据41号公告,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填报要点呢?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得填报,只是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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