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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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各实施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潜在对象企业之间项目对接,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扩量提质,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化债转股市场整体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管理,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牵头开发了“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现将上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实施机构线上通过“报送平台”、线下按照原路径同时报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取消线下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另行通知。项目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报送平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zzgbspt.cfae.cn)进行填报。

  二、各实施机构应及时上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应在债转股相关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报送平台”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各实施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完成存量项目信息的补录工作,包括已签署协议和已落地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落地进展动态更新填报信息。

  三、各实施机构应保证所填信息与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信息一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填报信息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如出现填报信息不实或故意隐瞒,将采取发送告知函、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可通过“报送平台”查看潜在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发布的意向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可通过“报送平台”发布转股资产的转让信息,提高转股资产的流动性。

  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报送平台”的信息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评估体系,对要件齐备性、信息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填报及时性、政策合规性进行评估,有效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对于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相关实施机构进行修改完善。上线进展情况和评估情况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的报送平台技术支持及运营维护机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报送平台的系统开发、运营、维护及安全等工作,做好报送平台系统账户开立、业务培训、市场推广等工作。

  七、交易商协会、北金所及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护相关单位的信息权益及数据安全,对报送平台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八、北金所负责办理报送平台账户开立、数字证书(U-key)领取、系统安装使用等上线具体工作。

  联系人:联席会议办公室 贺彬彬 68502373 18210930596

  交易商协会 张 侃 66538053 13212068851

  北金所 张 伟 57896675 13910180849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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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2X25年12月31日,因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2X25年12月31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2X26年4月30日)间隔4个月,且丙公司所在地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2X26年4月30日恢复兑换后的首个汇率未反映计量日的主要经济状况,不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不可直接采用该汇率,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估计要求对该汇率进行必要调整以确定对丙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