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7-03-02
文号:国税函[2007]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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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度,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力度大、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力保证了全年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情况通报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据各地报送的收入情况表统计,2006年度,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共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3292.46亿元,比上年增长25.40%,同比增收666.80亿元(见附件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398.91亿元,比上年增长24.54%,同比增收472.71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4.46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643.6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43.17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22.31亿元。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额首次突破3000亿元,增收额首次突破600亿元,双双再上新台阶,为各级政府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顺利发放、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全年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上年实现较高增长(25.36%)的基础上,全年社保费收入增幅达到25.4%,与经济运行速度保持了协调发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增幅分别为24.54%、23.57%、27.46%、49.58%和52.18%,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收入增幅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21、2.33和8.74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增幅比上年略有下降。

  (二)各地区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但略不平衡。总体上看,各省市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幅,但有9个地区收入增幅低于全国平均增幅,其中有5个地区增幅低于20%.内蒙古、浙江、宁波、安徽、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甘肃等9个地区社保费收入增幅超过了全国平均增幅,其中重庆和甘肃的增幅分别高达47.16%和39.50%。

  (三)各季度社保费收入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2006年一、二、三、四季度社保费收入分别为713.26亿元、771.11亿元、816.61亿元和991.48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3.79%、22.25%、24.69%和30.28%,收入总量逐季增加,增幅逐季提高。

  (四)各费种收入结构基本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86%、5.60%、19.55%、1.31%和0.6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54和0.09个百分点,而其他费种占总收入的比例比上年略有上升。

  三、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

  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稳步提高,为社保费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0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209407亿元,GDP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上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2006年前三季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0%。城镇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是社保费保持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税务机关积极参与、促成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有效扩大了费源,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扩大征收覆盖面,有效扩大了费源。云南省地税局大力推进“五费统征”工作,参保企业从2005年的16.92万户,扩大到2006年的20.32万户,同比增长了20.07%;浙江省地税局自实行“五费合征”以来,各费种的缴费登记户数均有较大增长,其中养老保险增加3.17万户,医疗保险增加3.94万户,失业保险增加7.13万户;安徽省地税局积极推进“一票多费”改革,参保户数增加1.78万户、参保人数增加46.47万人;江苏省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扩面33.69万人,完成了年度目标的255%;江苏省镇江市全市扩面2.75万人,使社会保险费应征数达16.18亿元,增长了27.7%;安徽、海南省地税局因积极扩面而带来的社保费增收额分别为5.66亿元和1.78亿元,其中安徽省因扩面带来的增收额占本省社保费总增收额的13.8%.

  (三)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征管,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确保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每月对未完成申报或申报后余额不足的缴费人发催报催缴信,并按未缴户清册打电话催报催缴,全年共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3.67万份,有效地提高了入库率。黑龙江、江苏、云南、浙江省地税局加大清欠力度,全年清理欠费分别为27.69亿元、21.57亿元、21.82亿元、13.38亿元。重庆市地税局经过努力协调,建立和完善了以市地税局、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核心的社会保险费协费护费机制,全面推行欠费分类管理制度,清欠效果突出,全年共清理收回欠费8.94亿元,比上年多回收3.92亿元。据统计,2006年19个地区地税机关共计清理社保费欠费186.85亿元,占全年社保费收入的5.7%,比去年多清理欠费8.8亿元。

  (四)自然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不断提高,成为社保费收入的一个新增长点。通过税务机关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大力宣传,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自然人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缴费额成倍增长,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收入增长点。青海省自然人缴费人数由2001年的3.62万人增加至2006年的8.86万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的7447万元增加至2006年的3.79亿元,增长了4.09倍。浙江省湖州市的德清县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费5808万元,比上年增长143.75%,增收3425万元。

  (五)政策调整等一次性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2006年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浙江省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郊区农民的农保纷纷转为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因素较大,杭州市滨江分局和湖州市德清县仅此项分别入库基本养老保险费6.93亿元和2251万元。厦门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将1.81万名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带来社保费收入的增长。内蒙古自治区森工企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37亿元,区局直属征收局所属煤炭企业一次性缴费5.86亿元。

  (六)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缴费人的积极配合,是社保费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河北省政府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出了克服一切困难,加大征收力度,积极开展扩面,确保完成任务的要求。云南、陕西、黑龙江、厦门等省、市各级党政领导多次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组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办法,加大了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力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手段和措施。二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的努力,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全年收入更好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宣传,使广大缴费人更加理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

  2006年,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密切各部门配合与协调,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和加强社保费规范管理。安徽省地税局下发了《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地税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陕西省地税局制定了全省《税务征缴社保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和数据传递操作办法》及相关表格;黑龙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社会保险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如:广东、河北省地税局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总局和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财政部、法制办牵头组织的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浙江省地税局的努力下,2006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不断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黑龙江省地税局继续推进“五费统征”工作,七台河、大兴安岭市相继实行“五费统征”,双鸭山、伊春等市也做好了“五费统征”的准备工作。另外,湖南省地税局向省政府提出了扩大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范围,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建议;江西省地税局再次向省政府提出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建议,努力推进税务机关接手征管社保费工作。

  (三)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地税局抓住实施“秦税工程”的机遇,将社保费信息化系统纳入税收大征管体系。湖北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运行社保费信息系统。辽宁、浙江、青海等省市地税局在原有征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优化了社保费信息系统。江苏、厦门等省市地税局整合了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之间的信息契合与逻辑对应。广东、云南、甘肃等省市地税局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局域网互联和系统内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福建省地税局还开发了费源普查和欠费调查软件,提高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自查,认真加强征管薄弱环节。为切实保证社保费收入安全,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普遍开展了以保证社保费资金安全为重点的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及时制定了内容详细的检查方案,部署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还专门成立了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自查,各地认真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有力保证了社保费资金安全。

  (五)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进一步顺畅。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内蒙古包头市地税局与市劳保局联合出台了利用互联网实现社保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的制度,有效提高了社保费核定、征管、反馈的效率。河北省部分地区转变思路,积极协调,推行与劳动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至2006年12月底,河北全省已有60多个县(市、区)实现联合办公,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2007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要求

  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的关键一年,因此,做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至关重要。

  (一)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会议及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加大清理欠费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完善社保费征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费源管理,对缴费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征管规程。要切实加强社保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征管行为和委托代征代收行为,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费款入库纪律,坚决取消过渡账户。必须实行社保费全额征收入库,绝不允许截留、挪用社保费。全力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切实规范收入统计,深化收入分析。为确保社保费收入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从今年起,社保费收入数据统一纳入计统部门的统计系统,总局对内通报和对外发布社保费收入数据将采用计统部门的统计数字,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与本单位计统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社保费收入统计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要继续落实好收入分析和征管情况的按月报送制度,重点加强对社保费收入增减因素的深层次分析,积极反映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好做法及存在问题,为总局全面深入开展社保费收入分析提供可靠素材。

  (三)努力推进征管制度创新,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政、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税务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加强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学习,为推进本地区“五费统征”和强化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努力创造条件。

  (四)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保费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五)继续做好社保费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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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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