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泡水报废,可申请税款减免退
发文时间:2020-08-14
作者:卢海燕 杨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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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以来,长江流域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大量车辆被洪水浸泡,成为一堆废铁,这让很多车主叫苦不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九江分公司7月7日5时~7月9日11时接到的水淹车辆报案,就有350余起。那么,汽车泡水报废后,车主如何通过享受税收减免和退还减少损失?专业人士提醒,除了及时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理赔外,也要及时办理车船税退税、个人所得税减免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涉税事宜。


  所有车主:可以办理车船税退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车船税由车主在每年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科科长刘俊提醒,由于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以位于江西省的车主李先生为例,李先生3月1日购入一辆排量为2.5L,核定载客人数5人,价值25万元的汽车。按照江西省税务部门的规定,该车型的车船税年税额为每辆660元,所以,李先生在购车并办理交强险时,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2020年车船税款660÷12×10=550(元)。6月15日,因遭受洪涝灾害,汽车报废。此时,李先生可申请退还车船税550÷10×7=385(元)。


  目前,因车辆报废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车主逐渐增多,但还有一部分车主并不知晓退税政策。建议今年已办理过车险,并缴纳了车船税,又因洪涝灾害发生车辆报废的车主,及时了解政策并办理车船税退税。具体来说,车主可到电子税务局下载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退(抵)税申请表》,携带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等车船税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保险机构所在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此外,为一次性高效办完退税事宜,车主在前往办税服务厅实地办理前,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并核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


  个人车主:可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如果车主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车辆报废所发生的损失,可按扣除获得的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在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车主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其取得的保险赔款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肖小军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肖小军说,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能不同,纳税人可查阅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举例来说,张某是江西省一家经营二手车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除经营所得外,无其他类型的所得。此次洪涝灾害导致其8辆库存汽车毁损,合计发生损失80万元,就可以按照江西省有关规定获得个人所得税减免。


  肖小军介绍,江西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80%。假如张某2020年全年收入减去各项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确认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在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和减免税的前提下,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2020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5×20%-1.05=3.95(万元)。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那么,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95×(1-80%)=0.79(万元),减征税款3.95-0.79=3.16(万元)。


  企业车主: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洪涝灾害期间,许多企业的车辆也因泡水报废。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车主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车辆报废、毁损损失,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为标准,依规予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稽查局一级调研员帅克表示,目前,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车辆报废导致的企业资产损失,应填写在该附表第7行次“固定资产损失”和第8行次“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中。


  举例来说,甲公司所持有的一辆汽车因洪涝灾害报废。该车辆报废前的账面净值为50万元,计税基础为55万元,获得保险赔款20万元,处置收入5万元。此时,甲公司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具体来说,其第7行次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项目应填报25万元(50-20-5)、“资产处置收入”项目填报5万元、“赔偿收入”项目填报20万元、“资产计税基础”项目填报55万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项目填报30万元(55-20-5)、“纳税调整金额”项目填报-5万元(25-30),第8行次结合第7行次据实填写。也就是说,甲公司因此次洪涝灾害导致车辆报废所产生的资产损失,不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5万元,当年还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帅克提醒,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的办税负担,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将承担《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企业必须做到诚信纳税、依法减免,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虚构或夸大资产损失。如果被发现虚报损失,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能需要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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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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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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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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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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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