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般纳税人,承接钢结构桥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包工包料),需要开几个的增值税发票,9%还是13%?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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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6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25年12月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接了一座桥梁的钢箱梁和钢拱肋专业分包工程,请问根据国家最新规定,该公司应该缴纳几个点的增值税(开几个点的发票给总包单位)?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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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6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是否免征增值税?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处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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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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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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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2026年3月17日修订)

【回答】

  1. 说明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以下简称“铁路电子客票”)票面上没有进项税额,需要手工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电子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价+改签费)÷(1+9%)×9% + 退票费÷(1+6%)✕6% 

  2. 示例

  2.1. 示例1:票价/改签费

  铁路电子客票的票价或改签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598.00 ÷(1+9%)×9% = 49.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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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示例2:退票费

  铁路电子客票的退票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2.00 ÷(1+6%)×6% = 0.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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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关法律法

  3.1. 票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2. 改签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公开版块中2024年10月11日的答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改签费和铁路车票上列明的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3. 退票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故,铁路电子客票的退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 

  4. 常见问题

  4.1. 非本单位员工开具的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结论

  若铁路电子客票上注明的乘车人不是本单位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本单位员工限于:

  ①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②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2)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 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毛燕庆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亦不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中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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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毛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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