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应如何办理?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如何处理?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问题二】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上述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实务提示】企业开展折扣销售时,应确保折扣额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仅备注折扣或在另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将直接增加增值税税负。同时,放弃增值税优惠需要书面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税务机关备案,声明一经提交,在备案期间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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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答疑企业发生的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问题】企业发生的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因此,企业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款项,单次金额未超过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的,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载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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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疑房东个人在电子税务局APP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问题】房东个人在电子税务局APP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答复】代开出租不动产非承租方普通发票操作如下: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税、查询模块下的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第二步,点击出租不动产,选择发票类型数电普票,选择代开申请人类型为产权人或转租人(线上暂不支持转租代开),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新增代开申请;第四步,点击添加承租方,选择是否为自然人,录入承租方信息并保存;第五步,点击添加房屋新增租赁不动产信息,录入不动产坐落地址、详细地址、面积、不动产用途、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上传资料后保存;第六步,填写合同信息,包括合同金额、租赁期限起止,月租金自动计算,点击下一步;第七步,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提交后分为三种情况:情况一,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发票开具;情况二,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但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发票;情况三,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

开具成功后,可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下载发票,也可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的代开发票查询模块中录入查询条件后查询历史代开信息并下载发票,下载后默认打开PDF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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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答疑企业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咨询服务,取得了咨询服务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问题】企业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咨询服务,取得了咨询服务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因此,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属于上述第二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情形,其为该项转让股权业务发生的咨询服务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能否抵扣应结合购进服务的实际用途:若咨询服务费并非专门服务于股权转让业务,而是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并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企业应当对相关服务费的用途进行分项核算并留存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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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1
来源: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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