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开票?

【问题】

如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呢?

【回答】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差额征税开票类型共分为两种:“差额开票”和“全额开票”。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如,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但没有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的,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选择“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的。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1.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

2. 功能菜单选择【蓝字发票开具】。

3. 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票种,“差额征税”下拉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点击【确定】。

4. 录入购买方信息,录入或选择开票项目名称,如“*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系统弹出差额信息录入界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信息如何录入?

☑ 第一步:录入“含税销售额”

☑ 第二步:选择录入方式,共有三种类型:手工录入、勾选录入、模板录入

· 方式1:手工录入

手工录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差额扣除凭证类型,并录入相关凭证信息(如劳务派遣服务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包括凭证合计金额和本次扣除金额,点击【保存并继续】,支持录入多份差额扣除凭证。

· 方式二:勾选录入

选择开票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系统显示该时间段取得的发票信息,勾选差额扣除内容对应的发票,录入扣除额后,点击【提交勾选】。

勾选录入

· 方式三:模板录入

下载模板《差额扣除额清单导入模板》,按照模板填写后上传。

模板录入

完成差额信息录入后,点击【确定】按钮。

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

发票左上角显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标签,税率/征收率显示**,备注栏显示扣除额。

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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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0
来源:广东税务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形?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形?

【回答】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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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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