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试点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回答】
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答疑新电子税局app代开发票显示“拟稿中”是什么原因?审核通过后查不到发票时什么原因?
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APP申请个人代开发票提交后,审核时限为1-2个工作日,无论是否审核通过都会通过APP反馈结果。若系统长期显示“拟稿中”不进入审核流程,是因为纳税人填写信息后没有提交,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点击“编辑”提交即可进入待审核状态;若审核通过后查询不到发票,原因可能是没有缴纳税款,需在“税款缴纳”模块完成缴费操作。
答疑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疑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影响当月发票额度?
您好,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或纸质发票时,以实际开具金额扣除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答疑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施行后,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疑代开的发票需要盖什么章?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自然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1-04
答疑收取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取决于该违约金是否构成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时,必须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项目名称应与主业务一致,并适用相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收款方可开具收据或普通资金往来凭证。
答疑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剩余发票该如何办理缴销?
如果你们公司剩余的发票是数电发票,则无需缴销。如果剩余的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普通纸票、纸电发票或者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纸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缴销,具体操作跟我一起往下看吧。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功能菜单
二、点击“发票缴销”进入系统功能办理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可缴销的发票种类和起始号码段。
三、若申请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根据‘销毁方式说明’对需缴销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完成后请拍照上传。若申请缴销的发票为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则无需上传附件。
四、勾选需缴销的发票信息,选择‘缴销类型’,录入‘缴销原因说明’,点击【提交】,系统跳转发票缴销预览页面。
五、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请缴销】,若纳税人提交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则需要税务机关审核。
若纳税人提交缴销的发票种类为纸电发票,系统自动办结。
答疑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答疑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小王因工作需要外出洽谈业务,打网约车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可以。员工因为工作原因打网约车属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范畴,其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可以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发票开票额大于核定定额如何缴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答疑发票开票额大于核定定额需要申报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
答疑企业去超市购物,取得购物小票和增值税发票,想要确认同时取得购物小票和增值税发票,需要交印花税吗?
购物小票及发票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果企业与超市书立应税凭证的,应按照对应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疑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答疑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价外费用怎么开具发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答疑给孩子交2026年居民医保费400元,发票怎么开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缴费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
(三)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在完成缴费3日后,可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地图】跳转省局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跳转【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陕西)】 之后,实名登录打印(注:为保护自然人信息,目前仅支持打印本人);或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证明→历史记录/完税凭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选取2026年→确认后下载网上电子完税凭证(注:仅限查询、下载本人的缴费记录或完税凭证);或前往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证明。
答疑视同销售和特殊情形的发票处理
视同销售环节的发票处理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特殊难点。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这些情形的发票处理有其特殊性。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开具发票,但需在申报表中填报"未开具发票"部分。收入确认可采用三种方法: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特殊情形中,合作建房的发票处理需特别关注。根据财税[1995]48号,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深圳"双抬头"模式下,村股份公司和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分配物业,属于"共同开发成果的内部划分",未发生产权转移,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村股份公司销售分得物业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且成本认定存在争议。
答疑成本扣除环节的发票核查要点
成本扣除环节的发票核查更为复杂,主要涉及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拆迁补偿费等多类成本的发票审核。核查人员需通过"四比对"(合同、发票、审定、付款)机制,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土地成本核查方面,需重点审核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凭证的合规性。土地出让金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入专用票据或财政部监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还需核查土地闲置费是否计入扣除项目,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此外,还需关注土地分摊的合理性。
建安成本核查是重点难点。核查人员需关注"假发票"和"假业务"两种风险。对于"假发票",需通过发票查询系统验证真伪,并关注大额发票的银行支付记录。对于"假业务",需结合合同、审定报告、付款凭证进行"四比对"。如存在"发票金额大于决算金额"的情况,企业需作出合理的情况说明,对无法说明或不合理的一般不充许扣除。
拆迁补偿费核查需特别关注"四流一致"。拆迁补偿费需提供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签收花名册等资料。对于回迁安置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需同步确认收入与成本,且需符合"四流一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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