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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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11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在汇算清缴后补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

【回答】

       境内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已经扣除(没有做纳税调增)的,28号公告规定:“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在税务局发现后,再补充取得或者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主动改正的,在税务局发现后也是问题不大。

  不过,补充取得发票存在两个问题或税务风险:

  1.要求企业承担滞纳金: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而未调增,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虽然补充取得可以追补扣除,但是企业占用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对于该问题,有些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承担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至实际补充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之日的滞纳金。

  2.补开发票会引起未代扣个税的预警:通常情况下,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后,受票企业在开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由于提问所述是补开发票,在未申报个税时,金税系统会预警,届时需要企业向税务局写书面说明以及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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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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