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查不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问:

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查不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

建议纳税人进行以下查看和排查:

(1)查询条件设置是否准确。

(2)票面信息是否正确,如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等。

(3)排查是否为农产品发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涉及此类凭证的,不在【抵扣勾选】—【发票】页面操作,而在与凭证对应的“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勾选抵扣功能模块操作。

(4)排查是否将发票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若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则进行撤销勾选操作。

(5)排查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的“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6)排查【抵扣类勾选】税款属期是否正确。抵扣类勾选中的税款所属期显示2023年3月,当期可操作发票的开具日期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月属期申报结束后,在3月税款属期才可以查询到3月份接收的发票。

(7)若销售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还需排查发票是否上传成功。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真伪,若可以查到发票说明开票方已上传;若无法查到发票,建议联系销售方确认发票状态。

如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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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7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数电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

数电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

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

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授信制”,纳税人可在给定的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额度与任意份数的发票。

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开票人及密文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

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

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数电票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

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

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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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问题】

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严,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类似的,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方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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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19
来源:海南税务

答疑如何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三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种情形: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大家: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因此,建议应取得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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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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