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在汇算清缴后补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
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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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境内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已经扣除(没有做纳税调增)的,28号公告规定:“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在税务局发现后,再补充取得或者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主动改正的,在税务局发现后也是问题不大。

  不过,补充取得发票存在两个问题或税务风险:

  1.要求企业承担滞纳金: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而未调增,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虽然补充取得可以追补扣除,但是企业占用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对于该问题,有些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承担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至实际补充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之日的滞纳金。

  2.补开发票会引起未代扣个税的预警:通常情况下,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后,受票企业在开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由于提问所述是补开发票,在未申报个税时,金税系统会预警,届时需要企业向税务局写书面说明以及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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