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突出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763.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97.16亿元,增长34.8%,完成年度计划的29.5%。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国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387.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06.9亿元,增长38.1%。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08.64亿元;上海48.79亿元;黑龙江35.82亿元;江苏23.72亿元;浙江19.03亿元;山东16.82亿元;广东14.81亿元;辽宁11.61亿元;云南11.07亿元;湖北10.05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陕西163.2%;湖南150.6%;青海129.4%;新疆93.2%;青岛87.3%;贵州77.2%;江苏69.8%;黑龙江68.5%;广东63.9%;山西56.7%。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地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375.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90.3亿元,增长31.6%。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浙江50.63亿元;江苏41.58亿元;广东40.90亿元;上海30.90亿元;北京23.77亿元;山东20.98亿元;宁波18.64亿元;河北15.22亿元;河南12.72亿元;福建9.54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江西81.3%;山西66.5%;甘肃60.1%;河北53.8%;海南53.6%;辽宁53.5%;上海47.8%;安徽46.7%;重庆41.1%;浙江41%。

  (三)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平衡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总体较好,但地区间、行业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平衡现象。部分地区和国有企业出现了负增长,值得引起警惕。

  分地区看,3月份,国税系统有14个地区负增长,比2月份增加了5个地区;地税系统有4个地区负增长,比2月份增加了3个地区。一季度累计负增长的地区,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分别有3个和1个地区。

  分行业看,来自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最快,其次为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则出现了负增长。初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一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优良资产不断被剥离出来改为股份制企业,使得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增长较大,而存续的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缴纳的所得税增长较慢。二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私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带动了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

  分国、地税看,国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增长较快,地税系统增长较慢。主要原因,一是中央企业一季度的效益创历史新高,据统计,一季度中央企业实现利润1035.2亿元,同比增长27.3%;二是国税系统自2002年开始管理的新办企业,有的减免税优惠期限已过去,开始恢复征收所得税;三是地税系统的所得税管户基本没有增量。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其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快速发展,经济运行质量提高。据有关统计资料,一季度GDP增速超过9%,工业累计增加值增长17.7%,对外贸易增长38%,前两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38.2%,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

  二是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着重加强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强了日常和专项检查,大力清理欠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减免税审批、税前扣除审批以及中小企业的核定征收工作,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三是汇算清缴一次性入库税款增加。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一些地区汇算清缴入库数额同比增加较多。

  三、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2004年,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的快速增长为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要充分估计到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艰巨性和不确定性,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做好以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一)强化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入库。各地要继续按照“从单纯管政策转变到既管政策更重管理;从单纯抓管理转变到通过抓管理促收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户,对重点税源户加强监控和管理,对其生产经营、预缴所得税等变化情况要及时分析和预测,跟踪其发展变化情况。对收入下降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整体收入不受影响。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预测工作。各地应每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增减收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异常原因,研究解决办法。从5月份起,月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收幅度超过50%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次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增减收原因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国税、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解决好征管范围划分问题,确保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管,杜绝重管、漏管和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季度,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较好的单位有:江西国税局按月报送每月工作情况和计划,天津、山东、内蒙、江西、青海国税、山东、湖南、青岛地税报送所得税检查情况总结,湖南、湖北、安徽、河南国税、重庆地税报送去年工作总结和今年工作计划,江苏国税、河南地税报送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所得税管理的情况。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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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5-08
文号:国税函[2004]5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益成特殊钢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43号)、《关于华润电力(常熟)有限公司享受15%税率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43号)、《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熟益成特殊钢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轧不锈钢卷板、热轧碳钢板等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本3909万美元,其中外方资金为3200万美元;华润电力(常熟)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销售、灰渣综合利用等,注册资本17352万美元;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它相关业务,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其中外方资金为4000万美金。鉴于上述三家企业均属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畴,且外方所投资本均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上述三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自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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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5-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91号)收悉。关于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从事准备性、服务性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税的从事“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易同时也从事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凡其总机构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的商品贸易一贯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号)第一条规定的自营贸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该国税发[1997]2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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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5-17
文号:国税函[2004]56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4]4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多缴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各科目均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和退库凭证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均分别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子项目,并在该表的最后增设两行“附列资料: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登记簿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关于《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11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64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请各地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总局。

  有关“TRS”任务届时将与税收月快报修改更新任务一并放入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时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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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3-26
文号:国税函[2004]4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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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9-22
文号:国税发[2003]1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4]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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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4-12
文号:财税[2004]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4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均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享受国家相应政策。现就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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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4-13
文号:国税函[2004]4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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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4-13
文号:国税函[2004]4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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