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纳服函[202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更好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想方设法调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又要依法规范科学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也要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治,不断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以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管机制为主线,扎实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不断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和行业标准建设,优化完善促进行业发展的支持措施,有效整治恶意税收筹划、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和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突出问题,实现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守法、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党建引领


1.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扛牢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税收监管和加强财会监督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引领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并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形成示范效应。


2.强化纪律监督。持续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交往行为。加强税务干部及其亲属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经营活动管理,严防税务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自己或者其他税务干部的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加强税务人员辞职后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业行为管理,严防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发生。


(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规范


3.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业行为。制定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准则和业务指引,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


4.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的遵循。制定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从业原则,增强专业胜任能力,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涉税数据安全。


(三)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的日常监管


5.完善监管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深入调研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推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法规,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为全面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奠定法制基础。


6.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报送等各项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重点整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基本信息采集义务和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等行为。积极推进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处理机制,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7.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评价质量。不断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低和纳入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执业限制等强化监管的措施,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鼓励推动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代理记账等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的自律监督。支持行业协会督促指导协会会员持续提升涉税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化水平。


9.确保从业信息公开透明。依托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依法依规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统一信用代码、名称、地址、服务范围、从业人数等。省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推动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拓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信息的公示渠道。对纳入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10.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信息的服务,内容包括所属地区、机构类型、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积分、客户既往服务质量评价等,便利纳税人选优选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断优化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化环境,防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四)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支持服务


11.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的培训辅导。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宣传培训,鼓励税务师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纳税人学堂,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辅导。探索建立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精准推送税收政策及待办事项、信用积分变动情况的服务机制。定期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中纳税人咨询较多的涉税问题和解答口径推送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12.增强涉税专业服务的办税便利。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鼓励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税。在电子税务局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信用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办税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其线上办税的使用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探索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服务专窗或专区。


13.及时响应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需求。落实落细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税费服务体验等方式及时收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诉求,深入研究并积极响应。


14.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纳税人代办税务事项,参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的涉税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的授权协助纳税人参与税企沟通,提高沟通效率。


(五)依法惩治涉税专业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15.持续查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各种违法违规活动。重点整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唆诱导或帮助他人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办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同时检查为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恶意筹划、勾结作案等问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治。


16.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测处置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扰乱税收秩序问题。


17.加大对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对日常监管和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增强警示震慑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的各项举措。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


增强与财政、司法、市场监管和网信等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强化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代理记账等其他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共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


(三)不断创新监管和服务举措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和服务需求。坚持守正创新,主动作为,不断探索加强行业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实招硬招,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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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20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3]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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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8
文号:财关税[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pdf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pdf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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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8
文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3]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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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07
文号:财税[2023]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3]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附件:


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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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3
文号:财关税[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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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pdf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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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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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5
文号:财关税[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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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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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2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一)如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二)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纳税人可以提供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不齐全或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市场状况经专家论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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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政办[202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遴选一批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依法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通过“竞争赛马”等方式,对产业共性技术瓶颈项目给予3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实际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10%—50%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中试平台(基地)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基地)的运营,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增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依法支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带头应用“三新”“三首”产品。激励金融机构等联合科创载体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对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服务企业超过100户的科创金融产品,按实际投放贷款额万分之五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军民融合项目建设,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产值保持增长并吸纳我市农村人口占职工比例超30%的,按照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年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的预制菜企业,按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建及改扩建林业产业基地达到规定标准,产值保持增长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兴粮建设项目、粮食收储企业节粮减损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7.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对入库企业数量增加、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文化创意园区,根据园区内企业经济指标增长等情况分档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文化场馆、体育园区(场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评为丙级以上等级的民宿、3C等级以上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新晋升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在中央相关频道首播或者获得国家、省级优秀项目认定的电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8.全面拓展消费需求。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根据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投资主体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开展投资、企业培育、品牌招引等方面运营考评,按运营成效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根据其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在肥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城市阅读空间按考核等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民营文艺院团演出场次、原创剧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考评,分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社会力量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按参赛场次、赛事成本给予俱乐部和承办单位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的,按不超过赛事成本的3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9.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综合性物流平台给予“一事一议”资金支持。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内陆港、航空港、水运港等发展。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获批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按投资额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使用可降解、回收、循环的低碳环保快递包装物和包装废弃物回收箱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部分采购额的3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公共分拣中心、快递综合服务站点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根据展览面积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单场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10万元最高60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实际投资额(完成营业额)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承办国际化、全国性、线下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经评审合格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贴。


  11.加强外资招引力度。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3500万美元、离岸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2.激励扩大融资规模。扩大“政信贷”产品支持范围和规模,将企业年度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1亿元。对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政信贷”产品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产品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企业保费标准降低到不高于0.5%的,给予合作担保机构1%的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50%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50%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14.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市的省外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5.促进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并按期升规入统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对零售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限上电商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3亿元的,按网上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奖励。对我市重点产业头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8.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开展年度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基地总数的50%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集聚检验检测、会计审计、律所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超30家且营业收入超3亿元并保持正增长的新获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获批当年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市大数据产业园区,从集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增长等方面开展运营评价,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测评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9.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免费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给予20%最高20万元补贴。对合肥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根据年度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按平台数据交易量给予数据供应商最高3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5%以上的,按年投资额的2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企业销售全程可追溯产品的数量占比等开展综合考评,分档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单位,给予单个案件最高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30万元的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对当年培育的合肥市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从高校院所、企业等受让符合我市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企业最高6万元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0万元奖励。


  本政策中的投资补贴、经济指标增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条款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本政策及各部门实施细则全部通过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hfcyzc.hfceloan.com)发布并实行网上申报。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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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
文号:合政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3]19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秩序,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废止,办理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二、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三、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机构办事—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六、市级主管部门请将通知及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一、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程序


  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可通过访问“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理或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线下办理。


  (一)办理财政电子票据提交材料


  1.在线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8)《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对接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8)《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数字证书办理


  1.在线模式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无个人数字证书单位: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有个人数字证书单位:持个人数字证书,填写《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对接模式办理机构证书


  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p10文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三)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在线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系统通知公告中获取《在线开具财政票据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按照《操作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财政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2.对接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系统对接实施


  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2)系统联调测试


  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3)切换上线


  联调测试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上线的申请,正式上线后,按照接口规范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二、纸质票据换领财政电子票据


  (一)同种类纸质票据核销


  纸质票据换领财政电子票据,采取“验旧领新”的办理方式,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已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同种类纸质票据(包括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


  (二)申请财政电子票据


  1.在线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对接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三)数字证书办理


  1.在线模式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无个人数字证书单位: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有个人数字证书单位:持个人数字证书,填写《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对接模式办理机构证书


  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p10文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四)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在线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系统通知公告中获取《在线开具财政票据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按照《操作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财政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2.对接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系统对接实施


  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2)系统联调测试


  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3)切换上线


  联调测试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上线的申请,正式上线后,按照接口规范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上述相关表格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一财政票据服务一网上公示一点击《财政电子票据申领》下载。各用票单位按照上述流程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北京市财政教育培训中心1层106室


  咨询电话:010-68455916


  各区财政局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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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8
文号:京财综[2023]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发改规发[2023]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6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飞地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我委研究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2023年第2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我区数字经济生态,加快“东数西算”宁夏枢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赋能千行百业,强化区域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和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较强、产业链条基本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自治区数字经济“飞地园区”是指我区各级政府、园区、企业等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技术等资源丰富地区设立的跨区域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其管理、奖励等参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执行。


  第三条 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认定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以及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


  (二)园区(基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有完善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明确,在以下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特色优势: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未来信息通信、卫星应用等电子信息产业;云计算和大数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高端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工智能、未来网络、区块链、5G应用、虚拟现实、元宇宙和数字孪生、量子信息、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数字产业;工业互联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数字农业等制造业、农业数字化;数字文创、数字金融、数字贸易、数字医疗、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直播等服务业数字化。园区(基地)产业集聚明显,在数字经济特色产业方向应至少聚集有1家骨干企业及不少于1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


  (三)园区(基地)数字基础设施完善,可以在高性能计算、大规模存储、无线高速传输、通讯和系统安全等方面满足园区(基地)内企业的业务需求。


  (四)园区(基地)生活基础设施完善,各项设施配套齐全,基本建成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的园区(基地)管理和生活服务体系,具有便捷、舒适、高效、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园区(基地)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理平台,能够提供政策辅导、法律咨询、企业孵化、人才培训、项目路演对接、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够实现园区(基地)的智能化、高效化管理。


  (六)园区(基地)具备其他特色功能,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


  第五条 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园区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飞地园区”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运营。


  (二)“飞地园区”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保障机制等制度规范,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园区日常运营开支。


  (三)“飞地园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福建等创新、技术资源集聚地区设立,能够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具有一定的运营经验及相关的人才储备,运营期内拥有不少于5名全职运营人员,并正常开展运营活动。


  (四)“飞地园区”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科技研发、对接考察、交流活动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在运营期内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对接考察、交流培训、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根据评审评估或实地考察的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拟认定的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认定为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的规划、考核、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管理获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每个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后,申报单位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约定管理期(2年)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适时跟踪园区(基地)工作进展,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实地勘察、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园区(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欠佳的,提出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园区(基地)撤销其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飞地园区”称号,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基地)、数字经济“飞地园区”的奖励资金使用需建立资金台账,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场地购置、运营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孵化、研发创新、交流培训、人才引育、办公设备购置、园区服务配套等。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生以上情况的园区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暂停两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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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宁发改规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办规[202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


  1.推动落地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对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3.大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积极部署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智能制造装备,加大对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对企业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分档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0万元。加大对智能化改造项目中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费用的支持力度,单个项目中软件、研发外包服务等费用最高占比可达3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深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实现生产模式创新,推进5G技术集成运用于生产各环节,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和5G工厂,对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工艺美术、化妆品等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数字技术,实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积极引导企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全方位绿色化转型,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7.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工业设计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向融合化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示范标杆


  8.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推动综合型、行业级、专业型平台协同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和服务商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培育一批具备综合集成能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建设制造业领域全行业或细分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体验、线上直播展销推广、工业设计赋能、标准验证与检测、融资等数字化转型方面基础支撑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和重大科研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算力资源、集成电路测试流片、医药合同研发制造、检测认证、软件开发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


  10.打造“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增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加强绿色制造项目试点示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定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12.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需求,推出“技改贷”“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深入开展融资租赁推广工作,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上述专属信贷产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风险补偿,纳入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统一实施。组织全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13.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4.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于普通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仅用于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并且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出租的,不计收地价。对于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中要求需要移交的新增建筑,权利人可优先选择自行持有,按不得转让条件市场地价的两倍计收地价。(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加强项目备案纳统管理。明确企业在技术改造投资活动的主体地位与自主决策权,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备案,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引导企业准确理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定义,凡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均应据实按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纳入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四、优化工作实施机制


  16.树立技术改造新理念。加快适应产业技术发展新形势,全面树立企业技术改造新理念,大力支持企业以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的各类改造投资活动,包括增资扩产、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投资等。(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7.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总协调、市区协同、部门联动的技术改造工作协同机制,统筹全市资源要素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支持、平台建设、示范奖励等各类扶持。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选树一批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的典型案例,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完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纳入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各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18.增强市区协同效应。市级层面重点支持项目投资额大、改造方向清晰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区结合辖区技术改造工作目标及实际,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对本措施规定投资门槛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覆盖支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形成市区产业政策的高低错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其中,序号1—7技术改造投资支持类项目,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进行享受,不可叠加申请。新政策实施后,《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中的(八)、(九)、(十)三条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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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8
文号:深府办规[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法税[2016]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求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可在规定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


  总机构是指地州或省级汇总核算的机构。


  第三条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确定的增值税管理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使用发票。


  第二章 汇总纳税企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


  (二)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科目、统一业务系统操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经营服务、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提供服务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36个月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偷逃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汇总核算增值税的企业,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或免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


  2016年5月1日起,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的企业,实行按县(市、区)预缴,地(州、市)范围内汇总核算,特殊情况可汇总至自治区级总机构缴纳增值税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未经批准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


  第七条 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领用、报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总机构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机构将其取得的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九条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向汇总范围以外的单位(含未经核准的分支机构)、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等。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申请,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核确认。


  (一)收入比例预缴方式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1.总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企业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3)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2.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预缴)增值税。


  3.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表一)相应栏次,《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征收税款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直接缴纳税款入库。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汇总纳税申报。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稽核数据上传。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相符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


  2.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当期允许抵减税款


  当期允许抵减税款是指按政策规定允许抵减的前期多缴增值税等。


  3.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和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4),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及时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


  1.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2.年终由总机构将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增值税等相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财政部门。


  (四)汇总纳税企业分配比例、预征率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核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并确保账、实相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报送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名单》(附表二)。


  (三)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五)企业符合汇总核算增值税的书面声明材料。


  (六)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操作手册。如前期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可不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发生变更、注销或新增分支机构的,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总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汇总核算增值税条件时,总机构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强化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取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和记录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台账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按照规定汇总核算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期核对《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信息与征管、税控系统是否一致,定期查阅金税三期系统相关信息,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确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国税机关对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情况每两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监控其汇总范围、收入确认、发票使用、应纳税额及税款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国税局。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每两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纳税评估工作,对增值税申报缴纳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就地全额补征税款。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附表三),传递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办[2011]513号)停止执行。


  附件:


  1.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2.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


  3.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


  4.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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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9-1
文号:新财法税[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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