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初次办理扣缴明细申报,应依法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形式经济利益),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的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它涉税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采用网络申报、介质申报等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条款废止]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其它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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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8
文号: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规[2017]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1680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450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7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3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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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25
文号:黑政规[2017]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


  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各市(地)、县(市)下调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不得低于黑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城市最低税额幅度标准。


  (二)调整土地等级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土地等级范围在趋势上保持一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土地等级范围不符的,应当予以归位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做好“三篇大文章”的重要举措。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集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确保出台政策有利于扶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组织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有序开展调整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认真做好企业减税受益范围、各等级土地减税幅度等测算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可行的调整政策。充分预计政策实施效果,有效化解当前税负矛盾,确保政策稳定实施。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土地等级的分等税额标准的级距因素,与城市规模、经济繁荣程度相近的周边城市和邻近省份城市进行对比,科学制定调整政策。要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衔接,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定期调整机制,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国土土地等级调整有效衔接。


  (三)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各市(地)、县(市)要统筹运用税收调节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综合施策,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偏高问题。要在科学运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对各市(地)、县(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减少税收收入影响“基本保障支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省级财政按照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


  (四)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各市(地)、县(市)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组织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开展应税土地面积测量、土地涉税信息传递等工作,核实核准税基。要依法做好税款征收工作,严格界定税收征免界线,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等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征收管理,对税收优惠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加大企业欠税清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黑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审批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市(地)本级和所辖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及调整方案说明(包括调整前后分等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等变化,企业税收影响等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地税局汇总审核,待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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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31
文号:黑政规[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规[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落实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


  (一)做好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衔接工作。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和掌握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动态试行情况,超前谋划我省吸引外资的新领域和新项目,确保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时,能够及时落实外资准入的新范围,进一步增强我省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和前瞻性。(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衔接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发挥我省资源、制造、科技、对俄合作、服务外包等优势,努力提升我省相关产业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扩大我省相关产业利用外资的规模。(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认真落实国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和示范作用,按照国家部署推广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认真落实国家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融合发展。(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创新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社厅、农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进外资向我省转移。积极争取国家对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发挥我省制造业比较优势,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发行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精神,积极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哈尔滨海关、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认真落实和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编办、科技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的部署,出台我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的部署,出台我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商务厅分别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省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的部署,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便利人才出入境制度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和外国人签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五)完善外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涉及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分别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认真落实国家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的部署,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商务厅、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省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的部署,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认真落实国家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的部署,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哈尔滨海关、省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厉查处破坏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部署,对重承诺轻诚信,开门招商、关门坑商害商,新官不理旧账等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对外开放形象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迅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出台有创新、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我省吸引外资新优势,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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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黑政规[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地税发[2018]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直管地方税务局,局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总体部署,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地税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将《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推动地税机关职能转变,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打造地税优质服务品牌,按照税务总局总体部署,省地方税务局决定2018年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实施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为牵动,直面纳税人办税“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着力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充分展示我省地税部门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创响特色鲜明的龙江地税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我省“春风行动”将紧跟税务总局各阶段工作部署和进程安排,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紧扣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总体设计、层层分解、逐步推进,全年共推出5类18项便民办税措施,并结合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落实“六零”承诺服务要求,与代表委员实行“一对一”或“多对一”服务,邀请代表委员畅谈对地税部门开展“春风行动”等办税便利化工作情况的切身感受,主动征询、积极响应代表委员需求,有针对性地送政策、送信息、解难题;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等便利化服务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单位,体验地税系统推出的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市(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三、行动内容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在税务总局推出《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省级地税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推行税收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5.推进实名办税。按照税务总局实名信息采集标准,规范推行实名办税;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6.实施信用管理。落实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7.防控税收风险。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省级地税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两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9.简便信息报送。积极协调国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0.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在税务总局试点成效评估通过后,积极推进实施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1.优化实体办税服务。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落实备案类减免税“一表”备案。

 

  12.深化联合办税。统筹谋划联合办税方式,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地税、国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13.简化纳税申报。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14.推行清单式服务。在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办税事项,编制形成本地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5.深化大企业服务。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统计局营商环境评价,全力推动评价结果向好。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深入开展银税互动,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探索建设“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体系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加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12366哈尔滨纳税服务中心咨询服务功能建设;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提升站位。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高质量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响应纳税人需求和回应纳税人呼声的具体行动。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要求融入各项具体工作,深入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在推进实践中突出展示新时代我省地税系统新风貌。

 

  (二)加强协作。“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抓好季度主题活动和各项工作内容的推进落实。牵头部门要对具体行动任务负责,按照“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地税机关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推进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强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税企QQ群等新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专题活动,有意识地加强对地税系统便利化办税服务措施的宣传报道。要积极探索创新组织形式,尝试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的宣传、推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四)开展督查。各级地税机关要注意加强对“春风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管理台账和提醒、督办协调机制。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年“春风行动”开展情况,对目标、查短板、补不足、优措施,不断扩大行动累积效应。省地税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地督查和暗访检查,并适时组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回访,客观评价各地“春风行动”落实成效。省地税局局内牵头部门、各市(地)地税局应按季度将“春风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于季度终了前15日反馈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黑龙江省地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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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黑地税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三、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遺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9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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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9
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总体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提供的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应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各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对象和网上办理渠道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其他非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推行“全程网上办”为理由拒绝。


  四、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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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事项,全省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四、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黑国税公告2018年第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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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被省级税务机关列为高税收遵从风险名单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下发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现场采集。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互联网采集。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的实名信息不完整、不清晰的,难以进行实名信息验证的,应当通过现场采集方式进行补充采集。


  三、实名信息验证


  (一)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上的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互联网验证。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将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上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办税人员再次在网上办税系统办理实名事项的,也可以采取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


  四、实名信息变更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通过现场采集方式采集新的实名信息。纳税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见附件)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声明(参考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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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7月23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黑龙江省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有关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有关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2018年7月1日起将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此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三、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邮政电信发票》、《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以上2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四、即日起,原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受理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统一受理,受理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0号,邮政编码:150001。


  五、即日起,原“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hljetax.gov.cn)更名为“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登录地址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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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黑政办规[2018]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面开展税收保障工作,是强化政府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营造依法、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带来的征管模式变化,有效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府收入管理能力,坚持依法治税,加强信息管税、部门协税,扎实推进全省税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推动形成税收信息共管共治、税收征管协同配合、纳税服务方便快捷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县以上政府负责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分工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着力优化政府收入管理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程序性成本,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费征管效率,营造公平、高效、便捷的税收保障环境。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从当前工作基础和实际出发,全面梳理税收保障工作任务,科学制定整体推进方案,有步骤地推进税收保障工作。


  ——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深入查找税收综合治理、纳税服务等薄弱环节,研究有效措施,充分运用技术、管理等手段,完善税基监控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保障体系。完成全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工作,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各级推广应用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政府收入管理能力。落实税收协助责任,完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实现征收管理协同配合,筑牢各经济管理关键环节协税防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简化企业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间,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全程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保障平台,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收收入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信息应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监管工作质量,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风险管控能力。加快涉税信息保障平台系统与有关部门单位业务系统联网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平台功能,提高涉税信息应用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涉税信息采集职责义务,保证涉税信息全面、准确、实时传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涉税信息综合应用,提高政府收入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涉税信息,加强税源分析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税款流失,规范税收管理。扩大涉税信息对财政收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为做好收入预测、完善财税政策措施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开展税费政策贯彻落实及征收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共享分析结果,形成政府收入管理合力。(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部门协助,合力管控税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的规定,发挥公安、司法、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物流等单位的职能和业务优势,在涉税人员出入境管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账户查询、不动产登记管理、企业经营信息查询、企业财产司法处置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把好税收征管关口,依法提供税收协助。形成税务部门依法管税、相关部门依法协税护税的管理格局,合力堵塞税收征收漏洞。(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严禁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压缩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时间,做到应免(减)尽免(减),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使税收收入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成果。(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良好办税环境。树立优化税收服务理念,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加大税收政策尤其是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救济权。优化办税程序,开展“四零承诺”活动,再造工作流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提醒、预约办税等纳税服务。深入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拓展网上办税服务等多元化的纳税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完善客户端版、网页版、微信平台、手机APP、办税助手、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业务培训,增强征纳双方办税能力。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依法办税、廉洁执法、优质服务等行为,加强税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树立税务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依法实施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监管,推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企业税收风险防控,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税基监控机制和技术手段。强化征收部门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执法检查,整合税务执法资源,增强税收执法效能,防止重复检查。加大对偷、逃、骗、抗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税收秩序。落实税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捷服务,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治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省法院、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综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和协调解决全省涉税信息保障、纳税协助、纳税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综合指导、监督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税收保障日常工作(详见黑政调[2017]16号、黑政调[2018]3号)。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召集收入管理、执收部门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解决措施,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涉税信息保障、税收协助、纳税服务、审计监督方面议题分别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提出。建立财政、税务等部门税收收入定期会商机制,做好年度税收收入预算安排及调整、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和形势预判等工作。建立收入统计、分析、预计报告制度,在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化等重要节点,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和风险防控工作。(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等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细化涉税信息提供主体、方式、时限等方面内容。拟定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研究制定涉税信息应用、税收保障监督、保密等专项工作制度。结合税收保障工作实际,及时研究梳理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税收协助、纳税服务等专项工作推进制度。(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经费投入,既要统筹设计、集约节约,又要着眼长远,确保相关软硬件功能完善。要确保税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应用涉税信息等情况的考核,进一步落实税收保障工作责任,提高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市(地)、县(市)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市(地)、县(市)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市(地)、县(市)进行通报批评。(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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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4
文号:黑政办规[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发布。


  废止《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各县(市)区地税机关的地址、电话如下:“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中直北路284号电话:8363022;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中直北路284号电话:8396855;肇东市地方税务局果园路103电话:7799908;安达市地方税务局金牛路165号电话:7120020;海伦市地方税务局雷炎大街744号电话:5791799;庆安县地方税务局余庆路24号电话:4326229;绥棱县地方税务局中心路99号电话:4660013;望奎县地方税务局中央大街88号电话:6489020;青冈县地方税务局新建街727号电话:3238012;明水县地方税务局中兴路52号电话:6231510;兰西县地方税务局新立街12号电话:563679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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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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